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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一男子借2万元 两年内被恶意垒高至234万元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10-11 07:03:54报料热线:81850000

丁安绘

  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吴国昌赵悦明

  昨日上午,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自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犯罪的相关情况。“套路贷”手段之多样、性质之恶劣,让人触目惊心。

  数量不少

  一年多起诉60件238人

  家住宁海的王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最初明明只借了2万元,两年内却被恶意垒高至234万元,以至于不得不拿房子去抵债。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债主”刘天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行业规矩”为由要求所有借款人出具比实际本金高出1倍至3倍的借条,月利率15%至30%。不仅如此,刘天欢等人还让借款人当场持借条及现金拍照,借款人取得借款时马上被扣除第一期利息。如果到期还不上,刘天欢等人就会采用上门催收、滋扰等方式,逼迫借款人借新款还前债,同样签订虚高借款合同。

  “如此‘套路’,并非个案。”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常常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此类案件迷惑性大、隐蔽性强,且往往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交织,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秩序。

  据市检察院通报,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套路贷”案件121件702人;经审查,已提起公诉60件238人,其中有2件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20件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9件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法院已判决31件104人。

  手段多样

  汽车行业成“多发区”

  “套路贷”里套路深。

  从我市司法实践来看,犯罪分子通常以“行规”“走形式”的名义欺骗被害人签订比实际本金高出数倍的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同时借助银行流水、借款当场照片视频、借款合同凭证、抵押合同等,千方百计“制造”借贷过程合法的证据。

  但实际上,被害人拿到手的款项,通常要先被扣除所谓的“手续费”“中介费”“保证金”“头息”等,“借款一万到手六千”的现象屡见不鲜。此外,不法分子还通过设置违约陷阱、还款障碍等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实现强行没收抵押物、获得高出实际借款额数倍的还款等非法目的。

  从案件类型上来看,我市“套路贷”案件主要发生在汽车抵押、二手车交易领域,“无担保、快速放款、费用省”等宣传在对目标群体“设套”中可以说屡试不爽。

  2015年8月,被告人马震波、张振东等人合伙在鄞州区成立铭豪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低价二手车源、虚报低廉按揭利率,吸引被害人到店购车,并诱导被害人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支付定金。当被害人发现真实按揭利率远高于宣传的费用且还要被收取其他高额费用,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时,被告人就以被害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为名,吃没定金。最终,马震波等6人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一定罚金。

  据统计,我市检察机关受理的“套路贷”案件中,涉及汽车抵押和二手车交易的有22件,占比37%,且该类案件被害人众多,影响恶劣。

  远离“套路”

  这些提醒要谨记

  “套路贷”违法犯罪频发,受害群体涉及面广。如何在生活、生产中远离“套路贷”?

  “简单来说,要注意以下几点。”检察官提醒,首先,借款或购车,要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机构,不要轻信“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等宣传广告,以免陷入“圈套”;其次,当出借方让自己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时,就要意识到这是“套路贷”,应立即停止借款,并及时报警,避免在“套路贷”陷阱中越陷越深。

  如果已经遭遇“套路贷”,那么当犯罪分子以虚假的借款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受害人应及时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提供证据。目前,我市各级法院已在民事审判中加大对借贷关系真实性的审查力度,若经审查后发现存在“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等“套路贷”犯罪嫌疑的,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特别要提醒的是,在我市,针对未成年人的“校园贷”“裸贷”等“套路贷”案件虽然总量上并不多,但这类案件因涉及未成年人,往往性质、影响比较恶劣。“父母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关怀,提高其自我保护的能力,帮助其树立起理性的消费观,切不可贪图虚荣、盲目攀比。远离‘套路贷’,让青春不‘负债’。”

  下阶段,全市检察机关将继续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中央扫黑除恶第11督导组和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套路贷”犯罪的部署要求,聚焦源头治理,坚持打防并举,突出齐抓共管,形成打击合力,不断扩大防范和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的战果。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海一男子借2万元 两年内被恶意垒高至234万元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10-11 07:03:54

丁安绘

  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吴国昌赵悦明

  昨日上午,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自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犯罪的相关情况。“套路贷”手段之多样、性质之恶劣,让人触目惊心。

  数量不少

  一年多起诉60件238人

  家住宁海的王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最初明明只借了2万元,两年内却被恶意垒高至234万元,以至于不得不拿房子去抵债。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债主”刘天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行业规矩”为由要求所有借款人出具比实际本金高出1倍至3倍的借条,月利率15%至30%。不仅如此,刘天欢等人还让借款人当场持借条及现金拍照,借款人取得借款时马上被扣除第一期利息。如果到期还不上,刘天欢等人就会采用上门催收、滋扰等方式,逼迫借款人借新款还前债,同样签订虚高借款合同。

  “如此‘套路’,并非个案。”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常常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此类案件迷惑性大、隐蔽性强,且往往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交织,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秩序。

  据市检察院通报,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套路贷”案件121件702人;经审查,已提起公诉60件238人,其中有2件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20件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9件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法院已判决31件104人。

  手段多样

  汽车行业成“多发区”

  “套路贷”里套路深。

  从我市司法实践来看,犯罪分子通常以“行规”“走形式”的名义欺骗被害人签订比实际本金高出数倍的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同时借助银行流水、借款当场照片视频、借款合同凭证、抵押合同等,千方百计“制造”借贷过程合法的证据。

  但实际上,被害人拿到手的款项,通常要先被扣除所谓的“手续费”“中介费”“保证金”“头息”等,“借款一万到手六千”的现象屡见不鲜。此外,不法分子还通过设置违约陷阱、还款障碍等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实现强行没收抵押物、获得高出实际借款额数倍的还款等非法目的。

  从案件类型上来看,我市“套路贷”案件主要发生在汽车抵押、二手车交易领域,“无担保、快速放款、费用省”等宣传在对目标群体“设套”中可以说屡试不爽。

  2015年8月,被告人马震波、张振东等人合伙在鄞州区成立铭豪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低价二手车源、虚报低廉按揭利率,吸引被害人到店购车,并诱导被害人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支付定金。当被害人发现真实按揭利率远高于宣传的费用且还要被收取其他高额费用,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时,被告人就以被害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为名,吃没定金。最终,马震波等6人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一定罚金。

  据统计,我市检察机关受理的“套路贷”案件中,涉及汽车抵押和二手车交易的有22件,占比37%,且该类案件被害人众多,影响恶劣。

  远离“套路”

  这些提醒要谨记

  “套路贷”违法犯罪频发,受害群体涉及面广。如何在生活、生产中远离“套路贷”?

  “简单来说,要注意以下几点。”检察官提醒,首先,借款或购车,要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机构,不要轻信“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等宣传广告,以免陷入“圈套”;其次,当出借方让自己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时,就要意识到这是“套路贷”,应立即停止借款,并及时报警,避免在“套路贷”陷阱中越陷越深。

  如果已经遭遇“套路贷”,那么当犯罪分子以虚假的借款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受害人应及时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提供证据。目前,我市各级法院已在民事审判中加大对借贷关系真实性的审查力度,若经审查后发现存在“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等“套路贷”犯罪嫌疑的,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特别要提醒的是,在我市,针对未成年人的“校园贷”“裸贷”等“套路贷”案件虽然总量上并不多,但这类案件因涉及未成年人,往往性质、影响比较恶劣。“父母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关怀,提高其自我保护的能力,帮助其树立起理性的消费观,切不可贪图虚荣、盲目攀比。远离‘套路贷’,让青春不‘负债’。”

  下阶段,全市检察机关将继续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中央扫黑除恶第11督导组和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套路贷”犯罪的部署要求,聚焦源头治理,坚持打防并举,突出齐抓共管,形成打击合力,不断扩大防范和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的战果。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