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通讯员宫柏 记者陈结生 董小芳
超市六折促销卖大米,宣传海报上却印着“寒地东北珍珠米”字样吸引消费者眼球。一名消费者“较真”,觉得自己上了当,将超市告上法院索要3倍赔偿。日前,慈溪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今年3月12日,金先生到某超市购物。在店内,金先生被一幅大米的促销宣传海报吸引。只见海报上标注着“寒地东北珍珠米”字样,配图包装中的商品名称为“寒地 东北珍珠米”,名称下面还有一行“寒地冻土·黑土肥沃 晶莹圆润·甘甜适口”的文字。
在超市的大米贩售区,金先生按照商品标签找到了这款名为“寒地东北珍珠米”的促销大米,原价76.8元/袋,现在折后只需46元/袋。因为家里人口较多,金先生想趁便宜多买点,于是就花1288元一次性购入了28袋。
将大米装上车后,金先生发现,车上装的这些大米的包装袋与自己之前看到的宣传海报中的大米包装袋似乎不太一样。虽然包装袋的颜色和图案差不多,但是实际购买的大米包装袋上的商品名称却是“精选产地珍珠米”,而且名称下面所配文字也变成了“精选原粮·匠心之作 晶莹圆润·甘甜适口”。宣传海报和产品名上传递的“东北大米”信息不见了。
金先生看了一眼大米的实际产地,发现并不是东北。他当即找到店内服务台反映,工作人员称产品是同一款,只是供应商更换了产品包装。
金先生在超市内找了一圈,发现店内同时在销售一款5kg装的“寒地东北珍珠米”,实际包装袋与促销广告上10kg装的“寒地东北珍珠米”几乎一模一样,标价为41.8元,折合成10kg的话,市场价应为83.6元。金先生觉得自己受宣传海报和商品标签误导,误买了另一款大米,超市理应赔偿。于是,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补偿每袋的差价,并3倍赔偿实际支付的价款,共计4900余元。
庭审中,超市承认,促销海报中确实写着“寒地东北珍珠米”,实际销售的包装是“精选产地珍珠米”,但这其实是同一种产品,只是新老包装更替,且袋中产品都属于粳米一级,没有产品质量问题,也不存在欺诈行为。同时,超市出示了一份签有原告姓名的赔付登记表,称已赔偿原告两袋大米。至于原告提出的差价补偿,超市认为原告是以促销价购入的,直接以小包装的正常价格换算大包装的价格并不合理。
据了解,超市确实曾向金先生赠送了两袋“寒地东北珍珠米”作为处理投诉的结果,金先生也认可自己拿到了这两袋米。但是,赔付凭证上的签字并非金先生本人所签,且金先生也并不认可双方就此事已经完全了结。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宣传海报上的商品名称、所配文字,与实际销售的相比,确实没有了“寒地”和“东北”这类带有地域特征的形容词。宣传海报中的大米,包装背面特别注明了,原粮来自东北平原,文字上方还配有东北平原的地图,另注明“寒地东北珍珠米,选用东北大米优良粳稻品……”但金先生实际购买的商品包装中没有标注原粮产地,只有“五丰珍珠米,选用优良粳稻品种……”等字样。综上,被告超市在宣传海报和商品标签传递了“东北大米”的信息,致使金先生误以为买的是“东北大米”,但实际购得的大米却无法被确认为“东北大米”,超市存在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形,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据悉,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现原告鉴于运输成本等考虑,自愿放弃换货这一诉请,法院予以准许,但请求按市场同等大米价值进行补偿,且以5kg的商品换算10kg的商品计算差价,无事实依据,法院未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赔偿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法院认为属合理要求,予以支持。
最终,超市被判支付金先生3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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