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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作便利贩卖个人信息牟利 林某被判刑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11-11 07:12:42报料热线:81850000

制图庄豪

  2015年初,董某与人合作在宁海注册了一家网络科技公司,通过电话推销的方式将商户的位置信息标注到百度、高德等导航地图上,以此收取服务费。

  为扩大公司业务,董某想到了在工作中有过交集的林某。林某是省工商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便利能接触到省内各类商户的大数据信息。

  联系上林某后,董某提出以每条0.1元至0.2元的价格购买其所掌握的企业名称和个人信息,最终林某还是没有经受住金钱的诱惑同意了。2017年6月至8月,林某下载了大量商户的工商注册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法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内容,通过QQ邮箱将信息发送给董某。至案发时,林某通过该手段已发送信息13万余条,获利2万余元。

  今年5月23日,宁海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越来越严重,日常生活中各类推销、诈骗电话等无一不是通过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的,网络上贩卖个人信息现象层出不穷。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郑珊珊)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以工作便利贩卖个人信息牟利 林某被判刑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11-11 07:12:42

制图庄豪

  2015年初,董某与人合作在宁海注册了一家网络科技公司,通过电话推销的方式将商户的位置信息标注到百度、高德等导航地图上,以此收取服务费。

  为扩大公司业务,董某想到了在工作中有过交集的林某。林某是省工商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便利能接触到省内各类商户的大数据信息。

  联系上林某后,董某提出以每条0.1元至0.2元的价格购买其所掌握的企业名称和个人信息,最终林某还是没有经受住金钱的诱惑同意了。2017年6月至8月,林某下载了大量商户的工商注册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法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内容,通过QQ邮箱将信息发送给董某。至案发时,林某通过该手段已发送信息13万余条,获利2万余元。

  今年5月23日,宁海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越来越严重,日常生活中各类推销、诈骗电话等无一不是通过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的,网络上贩卖个人信息现象层出不穷。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郑珊珊)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