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陈结生 通讯员 徐榕
日前,慈溪法院通报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慈溪一服装厂在其生产的衣服上突出位置使用了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科斯特公司)所有的“LACOSTE”商标,构成侵权,被判赔偿人民币4万元。
拉科斯特公司是一家法国公司,于1936年开始经营,1954年登记注册。胸口有一个鳄鱼图形的男士POLO衫,是该公司几十年的经典款。除了该鳄鱼图形,“LACOSTE”文字也是该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
慈溪的这家涉案服装厂成立于2001年,是主营服装制造与加工的个体工商户。
经拉科斯特公司举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6月立案调查。经查,至2018年6月,该服装厂共生产标有“LACOSTE”商标的长袖服装1000件,均尚未销售。同年7月,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销毁上述1000件服装;罚款1万元。
今年3月,拉科斯特公司委托中国律师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服装厂承担侵权责任,赔偿8万元,登报消除不良影响。庭审中,服装厂经营者答辩称,涉案服装被查时尚未销售,拉科斯特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知识产权的被请求保护地在我国境内,故本案应适用我国的法律予以裁判。
原告拉科斯特公司是“LACOSTE”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故拉科斯特公司的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服装厂未经拉科斯特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衣服上突出位置使用了与拉科斯特公司的“LACOSTE”商标相同的标识,其行为已构成对拉科斯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因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拉科斯特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为4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服装厂赔偿拉科斯特公司4万元,驳回拉科斯特公司其他诉请。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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