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外发布了2019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这十个典型案例是从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公安厅等25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的典型案例中筛选的,包括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各类案例。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体现了浙江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1、原告杭州莫丽斯科技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盛林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推荐理由】本案是一起典型商标“搭便车”行为,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获利。本案经过多次行政投诉和侵权诉讼,通过一审、二审的判决,对驰名商标的侵权判定以及对赔偿数额的计算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案涉案涉及的当事人较多,社会影响力大,标的额高,具有典型意义。
2、王垒诉江海、第三人淘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王垒在第三人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开设有“雷恩体育solestage”,该店铺主要进行运动服饰、运动鞋类等运动产品的销售。商标 “安德玛”系安德阿镆有限公司持有,已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2016年12月31日,江海假冒“安德阿镆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阿里巴巴知 识产权保护平台以王垒经营的“雷恩体育”销售的涉案商品经其购买鉴定为假货且侵犯“安德玛”商标权为由,向淘宝公司进行投诉(投诉单 号:4003731)。江海投诉所依据的商标权为第8205764号UNDER ARMOUR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且向淘宝公司提交了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随后,淘宝公司根据江海的投诉,于2017年1月13日删除了涉案商 品的商品链接.后江海因涉嫌销售假冒安德玛注册商标服饰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经侦查发现江海使用的与“安德玛”有关的印章系其通过淘宝网找他 人私刻用于投诉卖家,这一事实已在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60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予以了认定。
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和高度盖然性,江海为被控投诉的主体;江海的恶意投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 认的商业道德,该行为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王垒的合法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并综合考虑 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UNDER ARMOUR商标的注册人是安德阿莫尔有限公司Under Armour,INC,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23日止,后变更登记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 Armour,INC;2.鉴于其侵权行为的形态、时间、范围、经营规模以及主观过错程度,参考销量及售价,且王垒在本案中主张阿里巴巴知识保护平台于 2017年3月14日根据反申诉认为王垒申诉不成立从而判定王垒经营的淘宝店铺售假,对店铺进行降权处分后,王垒经营的雷恩体育Solestage公司销 售额从2017年3月的8434433.99元直接下降至2017年4月的4820346.72元,投诉后销售额下降累计3000000元,江海的恶意投 诉行为与涉案淘宝店铺销售下降有直接因果关系;3.王垒在庭审中自述服装行业利润率约为47%,江海在庭审中自述服装行业利润率约为30%;4.王垒虽未 提交其支出合理费用的证据,但其在本案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确已支出必要的维权费用。
综上,本院酌情认定其赔偿王垒经济损失210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宣判后,江海未上诉。
【推荐理由】恶意投诉,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性质恶劣,具有典型意义。
3、杭州骑客公司成功打赢三起ITC 337调查案
【案情简介】2014 年,杭州骑客公司基于自身原创技术推出了第一代人机互动平衡技术运动车(俗称:电动扭扭车)实现了人机互动平衡技术同传统滑板的完美结合。扭扭车一经推 出,国内外销量激增,引起国内外竞争对手(包括 Shane Chen、Razor 公司、Segway 公司以及中国纳恩博公司)对骑客公司及其合作伙伴发起一系列的诉讼,包括最具有杀伤力的 337 调查。
2015年,为了保护平衡车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骑客公司在国内开展了多项专利维权行动,通过网上公证购买、线下取证等方式,主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案件210件,分别在浙江省高院、江苏省高院、深圳、杭州、宁波、南京等中院胜诉。
2016年,分别以美国锐哲公司(Razor)、天津纳恩博科技公司(Ninebot)等为首,先后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平衡车产品 侵犯了美国专利(美国专利注册号:US8738278、US6302230、US7275607)、商标等,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ITC)发起了3起 337调查案件。
在国家、省、市、区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该公司积极应诉,历经两年的听证、初裁、终裁等环节,2017年7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美国 1930年《关税法案》(修正版)的第337节,19 U.S.C.1337,对锐哲337案,ITC决定不审查先前发布的终局初裁结果中关于骑客的内容。这意味着ITC终局初裁(不侵权以及美国国内不存在相 关产业)成为了委员会的终裁裁决,没有颁布禁止进口令。2017年12月11日,ITC对纳恩博337案作出终裁:认定原告只获得了针对Swagway和 Segaway侵犯其商标权利的禁令。专利方面,原告没有证明其有国内产业,被告产品因多个原因不侵权,因而没有违反337的行为存在。骑客在ITC审理 中赢得3起337调查的胜诉。
目前,公司联合行业龙头企业成立了以杭州骑客、纳恩博和反侵权联盟主导的智能短交通行业知识产权联盟,与20多家规模较大、产品质量较好的平衡车生产企业达成知识产权合作,共同做大做好电动平衡车产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判决后,美国锐哲公司、天津纳恩博科技公司均继续向美国联邦巡回地方法院提起上诉,骑客应诉,2018年,天津纳恩博科技公司与骑客达成和解,锐哲上诉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推荐理由】骑客337胜诉为中国“智”造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形象。该案被美中时报评为“2016年美中经贸十大新闻”之一,并成功入选商务部“应诉 337”经典案例;该案是国内中小企业应对海外贸易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案例,为国内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和运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温州查处 “三维包装机的传动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专利权人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三维包装机的传动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7年 02月08日授予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913636.x),该专利至今有效。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的许可,擅自制造和销售与请求人专利技术相同 的机器设备,该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对请求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后,迅速立案,对被请求人的生产场地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发现涉案设备有三台,每台的成本在三万左右,随后,对涉案设备进行封存。通过案件的深入了解,被请求人已经生产并销售了七台涉案的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 求的内容”。经涉案设备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相对比,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浙江省专利 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被请求人郭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
【推荐理由】本案中,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的许可,擅自制造和销售与请求人专利技术相同的机器设备,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经温州市知识产权局迅速立 案,对被请求人的生产场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有效固定了证据,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了有效打击,并销毁侵权产品,有效地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 专利行政保护主动、便捷的优势。
5、宁波查获侵犯华为、三星商标权平板电脑案
【案情简介】2019年11月27日,宁波海关查获浙江某公司涉嫌侵犯 “HUAWEI及图形”、“SAMSUNG及图形”商标权违法案件,查获涉案平板电脑270台,案值约60万元。
宁波海关在 “龙腾行动2019”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浙江某公司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一批人造革手提包、化纤鞋子、塑料头饰品等货物存在集装箱夹藏货物嫌 疑,风险分析后下达布控查验指令,查验关员进入集装箱内部检查后当场决定对该集装箱进行全部倒箱,逐一清点,查获该批货物中夹藏有未向海关申报的涉嫌侵犯 “HUAWEI及图形”商标权平板电脑40台,“SAMSUNG及图形”商标权的平板电脑230台,共计人民币约60万元。经联系权利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和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确认,均为侵权产品。宁波海关已依法对该案做出没收加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根据“两法衔接”的要求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该案是海关查获涉及国内优秀民族品牌和国外知名品牌的典型案例。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宁波海关开展“龙腾行动2019” 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积极塑造知识产权“同保护”优越环境,助力提升国内企业的创新及维权能力,同时针对跨国公司知名品牌实施重点保护,有效保护外商投 资企业合法权益。据统计,专项行动期间,宁波海关共查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22起,查扣相关侵权货物约513万件,案值约3302.3万元。
【推荐理由】本案是涉及假冒国内优秀民族品牌和国外知名品牌的典型案例,是典型的通过海关查获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后续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体现了 “两法衔接”的要求。本案对塑造知识产权“同保护”优越环境,打击进出口环节的侵权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进出口贸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6、义乌查获张某刚、张某松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2019年3月22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义乌市义乌港某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有“CialiS 20mg”字样的铝塑装片剂9.426万板(2片/板),标有“pfizer”、“VGR100”字样的散装黄色裸片20万片、散装棕褐色裸片20万片, 标有“VigRx”字样的散装黄色裸片20万片、散装白色裸片20万片,共计货值一亿余元。经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上述产品进行检测,上述五种 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份。经义乌市局委托礼来贸易公司和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辨认,标有“Cialis 20mg”字样的铝塑装片剂9.426万板(2片/板)系假冒的希爱力片剂;标有“pfizer”、“VGR100”字样的散装黄色裸片20万片、散装棕 褐色裸片20万片系假冒的万艾可片剂。金华市局依法对上述产品出具假药认定。
经查,上述产品为一巴基斯坦商人从广州采购发货到义乌市,准备出口至巴基斯坦销售。2019年8月7日,义乌市局联合义乌市公安局在广州市白云区查 获生产假药窝点,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刚、张某松,查获假冒希爱力片剂12.06万片,假冒万艾可片剂0.8万片,涉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食品五个品类: “宝龙”5.25万粒、“CPM” 0.8万粒、“POWER”10.8万粒、“JIN”12万粒、“LYMPH”牌胶囊(涉嫌为抗菌药)3.36万粒,假冒希爱力铝箔纸2卷,假冒万艾可铝 箔纸6卷,其他品牌铝箔纸120卷,压板机、搅拌机、烘干机、压片机、包衣机、包装机、空装机、冲头等各类加工机器9台,共计货值2000余万元。
因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犯罪,义乌市局将该案移送义乌市公安局处理。现两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批准逮捕。
【推荐理由】本案是涉及涉外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产品在义乌港仓库查获,准备售往巴基斯坦,销售商是巴基斯坦商人,义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 公安机关在广州查获假药生产窝点。本案涉及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联合行动体现了两个部门在办案中密切配合。药品涉及人民的健康安全, 假冒药品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行为。本案跨省、跨国,涉及药品,且涉案金额较大,具有典型意义。
7、杭州海关寄递渠道查获跨境出口侵权万宝路香烟案
【案情简介】2019年8月13日,杭州海关隶属钱江海关在寄递渠道截获一票申报名为袜子、浴巾的出口邮件,经查验发现,该邮件内有包装为韩国免税 版万宝路香烟6条,1200支。钱江海关敏锐地意识到,该邮件未如实申报,且流向异常,侵权假冒的风险极高,于是提取了该邮件的重点风险信息再次组织集中 布控。截至8月30日,共计查获相同邮件191个,均为从金华寄往澳大利亚的e邮宝邮件,内有同版万宝路香烟1146条,总计22.92万支。钱江海关依 法对该批邮件采取了中止放行措施并将相关线索报送至杭州海关。
杭州海关随即通知万宝路品牌权利人菲利普莫里斯公司确权,菲利普莫里斯公司派遣鉴定专家从马来西亚飞赴杭州对该批香烟进行鉴定。经专业鉴定,现场当 即得出结论:该批香烟均为手工卷制的假冒香烟。随后,杭州海关依托与阿里巴巴集团的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联合开展先期数据分析,基本锁定案件落 地地区,并将案件线索推送给当地公安机关。目前,杭州海关、阿里巴巴打假特战队和义乌公安组成专案组,协同配合推进该案侦办。
【推荐理由】该案是全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的重要成果。本案查获的香烟达22万余支,数量多、案值高,在海关寄递渠道执法中尚属首次,经中央 媒体报道后社会反响强烈,案件查处的经验受到总署综合司肯定并在全国海关推广,是全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龙腾”专项行动的重要成果,有力展现中国海关打击 进出口侵权的决心与实力。
8、温州乐清市查获邓某、匡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正泰”品牌低压电器案
【案情简介】2019年1月,温州乐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走访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获取线索,近期有人在网上销售假冒“正泰、CHNT”品牌 的双电源开关等产品,且销量巨大、辐射面广。经进一步侦查发现,邓某、匡某等人在乐清柳市生产加工贴牌,通过电商平台销往全国各大省市,销售网络涉及江 苏、陕西等8个省市,部分假冒伪劣的双电源、浪涌保护器已经被犯罪分子投入到住宅小区中,给人民群众的生活用电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2019年6月以来,温州乐清市公安局将该案提请公安部经侦局发起云端集群战役,联合江苏、陕西等8省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成功摧毁制假售假 团伙9个,捣毁制假售假窝点8处,抓获张某等犯罪嫌疑人12名,并查获假冒“CHNT”等商标的双电源开关2万多只,包装盒1万多张,标识2万多张,涉案 金额约5500多万元。
【推荐理由】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省制售假冒名牌商品大案。本案的成功破获,是浙江省公安系统统一协调指挥,江苏、陕西等8省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的结果,是信息化社会条件下跨市、跨省、跨部门行动的生动实践。该案涉案团伙人数众多、累计涉案价值特别巨大,具有典型意义。
9、金华市查获周某蒙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2019年7月,金华市公安局接到举报,义乌阿曼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原职员周某蒙、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司商业秘密的客户资料等经营性信息,造成公司客户流失,业务受损的重大损失。8月21日,金华市公安局予以立案侦查。
经调,犯罪嫌疑人周某蒙自2014年入职义乌阿曼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系子公司义乌标冠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17年以来,周某蒙勾结郭某、徐 某等人将其掌握的部分阿曼达公司客户转至其个人经营的义乌市明登进出口有限公司下单出货。至2019年案发,累计违法所得近70万元。现该案3名犯罪嫌疑 人于2019年11月29日已全部移送起诉。
【推荐理由】以案说法,这个案例的典型之处在于能够给创业者的一种启示,也是对保护公司机密重要性的宣传。
10、杭州西湖查处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系列案
【案情简介】2019年4月至6月,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在西湖龙井茶销售旺季,加强“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工作。组织开展“西湖龙 井”综合执法整治行动,对辖区内230家龙井茶销售商店进行全覆盖式集中检查,对检查发现的15家存在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违法行为的商家共 计罚款16万元,没收侵权标识2.9万份,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1件。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有十多家商铺正在销售标有“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茶叶,上述商铺现场均未能提供其包装物的相关授权证明、进 货来源证明等资料,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经销的标志及包装物予以扣押并立案查处。经权利人鉴定,属于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西湖龙井茶是中国十大名茶之一,具有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物质文化遗存,也是浙江面向世界的一张“金名片”。“西湖龙井”综合执法整治行动查处的不法 商家们,为了一己私欲,销售假冒“西湖龙井”的茶叶,不仅损害了“西湖龙井”品牌形象,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 对各当事人依法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推荐理由】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西湖龙井”是浙江著名的地理标志,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损害了“西湖龙井”的品牌的形象,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获利。对该案的查处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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