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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黑救护车”涉恶犯罪集团案宣判 9人均获刑
稿源: 新华社   2020-06-11 07:34:00报料热线:81850000

  图片来源: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网

  一犯罪集团垄断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非法救护车转运业务,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强迫交易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6月10日上午,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李某武等九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某武组织人员在医大三院内使用胁迫方式强行驱逐其他从事非法救护车转运业务人员,垄断医大三院非法救护车转运业务,使被害人在转运遗体、转院治疗、出院时,被迫使用李某武等人的非法救护车进行转运。

  上述人员逐步形成以李某武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李某为骨干成员, 以被告人冯某友、宫某光、鲁某飞、王某、邹某隆、张某明、刘某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强迫交易犯罪,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武、李某、冯某友、王某、鲁某飞、邹某隆、宫某光、张某明、刘某成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李某武、冯某友、宫某光、李某破坏社会秩序,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

  李某武组织李某、冯某友、王某、鲁某飞、邹某隆、宫某光、张某明、刘某成等人在医大三院成立非法救护车转运车队,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李某武利用该组织以胁迫手段驱逐其他非法救护车转运车主,对医大三院非法救护车转运业务达到垄断后,多次对需要救护车转运业务的被害人实施强迫交易犯罪,以此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形成犯罪集团。

  法院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武、李某、冯某友、宫某光四年十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十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罚金。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其余5名被告人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责令各被告人对寻衅滋事犯罪被害人进行退赔。对各被告人强迫交易犯罪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已扣押各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

哈尔滨“黑救护车”涉恶犯罪集团案宣判 9人均获刑

稿源: 新华社 2020-06-11 07:34:00

  图片来源: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网

  一犯罪集团垄断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非法救护车转运业务,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强迫交易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6月10日上午,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李某武等九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某武组织人员在医大三院内使用胁迫方式强行驱逐其他从事非法救护车转运业务人员,垄断医大三院非法救护车转运业务,使被害人在转运遗体、转院治疗、出院时,被迫使用李某武等人的非法救护车进行转运。

  上述人员逐步形成以李某武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李某为骨干成员, 以被告人冯某友、宫某光、鲁某飞、王某、邹某隆、张某明、刘某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强迫交易犯罪,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武、李某、冯某友、王某、鲁某飞、邹某隆、宫某光、张某明、刘某成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李某武、冯某友、宫某光、李某破坏社会秩序,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

  李某武组织李某、冯某友、王某、鲁某飞、邹某隆、宫某光、张某明、刘某成等人在医大三院成立非法救护车转运车队,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李某武利用该组织以胁迫手段驱逐其他非法救护车转运车主,对医大三院非法救护车转运业务达到垄断后,多次对需要救护车转运业务的被害人实施强迫交易犯罪,以此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形成犯罪集团。

  法院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武、李某、冯某友、宫某光四年十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十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罚金。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其余5名被告人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责令各被告人对寻衅滋事犯罪被害人进行退赔。对各被告人强迫交易犯罪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已扣押各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