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伟经常去张海开的健身房锻炼,一来二去便熟识了。一天,两人在闲聊时,张海提到网红项目“丧茶”很赚钱,阿伟立即表示愿意一起投资。之后,阿伟出资12万元,两人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张海经营,但没有就该项目单独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不久,张海又向阿伟介绍了一个健身项目“铁拳”,阿伟又动了心,准备投资30万元,当天,张海就把8万元转给了对方。
没过多久,“丧茶”项目就经营不下去了,阿伟开口向张海追讨当初的12万元投资款,但遭到拒绝,阿伟遂诉至法院。
庭审时,双方对张海给付阿伟的8万元钱款的性质产生了争议:张海称8万元是经双方协商后,阿伟退出“丧茶”项目的全部款项;而阿伟则认为这是自己投资“铁拳”项目的两年预分红。
法院经审查认为,合伙人应当按照《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本案中的原告阿伟认为8万元是自己投资“铁拳”项目的两年预分红,但未能就此进行举证,因此,该款项应认定为张海退还给他的投资款。另一方面,被告张海在抗辩时称,双方曾达成退还8万元后双方两清的退伙协议,也未能就此举证,且阿伟对此不予认可,故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张海应退还阿伟剩余投资款4万元。
【说法】
与人合伙经营项目,除非双方事先有约定,否则,在项目开始后是不能退伙的。在本案中,阿伟投资的项目虽然失败,但其毕竟“全身而退”了,避免了一般投资失败导致投资款损失的结果,总结原因,关键在于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中规定,“合同满一年后,若阿伟对项目回报不满意可要求退还投资本金”,这样白纸黑字的约定,对阿伟拿回投资款至关重要。
合伙投资,充满了各种不确定性,如果想避免风险,做到进退自如,需要在双方签订协议时有所防范。
首先,双方应约定合伙的项目规范并形成书面协议,明确项目内容、各自分工、分红计算和发放方式,甚至明确合伙不成后退伙、解散的程序如何启动等要素。
其次,双方应书面约定明确的合伙期限。投资总是要求落地见效的,无限期的合伙等于打水漂,约定合伙期限就能够有效避免“分红不见面,退伙无期限,回报不如意,期待下一年”的窘境。
最后,还要书面约定具体的退伙、解散事由,以及合伙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的处理办法。为有效避免散伙给项目造成不利影响,先小人后君子十分必要。(项衫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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