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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实施意见》强化住房保障
稿源:  | 2007-09-30 16:00:16

  中国宁波网消息(记者朱慧慧通讯员王人扬)今日上午,宁波市召开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会上通过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强调,宁波市将建全以廉租住房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为辅助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让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制度

  《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这个办法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这个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最低收入家庭);

  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以下简称其他家庭)。

  这三类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拥有自有住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购销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以及在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按照这个办法,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同时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

  在保障形式上,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一般采用发放租金补贴、自行租房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对获得租金补贴的家庭,按照核定的保障面积乘以租金补贴标准确定租金补贴额度。保障面积不足建筑面积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发租金补贴。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65%。

  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配租住房: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建委公布的住房面积标准的最低收入家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无赡养人的老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

  对现已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实行租金减免。

这个办法要求各区建立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严格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实行动态管理。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定期审核,家庭收入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或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及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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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