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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实施意见》强化住房保障
稿源:  | 2007-09-30 16:00:16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评分制代替轮候制

  为使住房优先供应给符合条件的相对更困难的家庭,今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将以评分制代替过去的轮候制。《宁波市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区的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本区准购对象,当最后分数并列且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

  这个办法规定,在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人群中,有三类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

  第一类是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下同)。第二类是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这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第一类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第三类是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申请人应持现住房资料(拆迁户持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

  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张榜公告,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房产档案。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按照原价格回购,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需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原则上由市建委、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编辑:朱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