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网独家
宁波出台《实施意见》强化住房保障
稿源:  | 2007-09-30 16:00:16

  探索建立经济租赁房制度

  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符廉租房可申请租赁房

  既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的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这部分"夹心层"的住房问题怎么解决?宁波市出了个新思路,提供经济租赁房。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今后将建立经济租赁住房制度。这种住房作为过渡性周转住房,只租不售,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无房家庭的过渡性居住问题。

  按照这个实施意见,经济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无房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已享受过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或单身居民不得再申请承租经济租赁住房。

  经济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租赁的前3年给予适当优惠,3年后要继续承租的,租金标准可逐年提高。中小套型房源充足的区也可实行租房补贴政策,即由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自行到市场租房,政府给予适当货币补贴。

  经济租赁住房房源由各区自行筹集,可通过回购、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多渠道落实。新建经济租赁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以小套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

首页  上一页  [1]  [2]  [3] 
【编辑:朱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