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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灾后废墟清理及废物管理指南(试行)》的公告
稿源: 环境保护部网站  | 2008-05-25 16:47:26

  六、应急及临时处置管理

  (一)总体原则

  1、有条件的地区,首先选择将灾后废物送有关生活垃圾、工业废物或危险废物填埋场、焚烧场处置。

  2、对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对应急期产生的大量易腐、传染性废物(污染物),包括医疗垃圾、生活垃圾等,可采取焚烧热处理(如采取燃料辅助就地焚烧处理,或可就近征用水泥窑、石灰窑、砖窑和工业锅炉及发电厂锅炉等工业窑炉设施处理)等应急措施。

  (二)医疗废物应急及临时处置

  对于灾后医疗废物,应重点收集和处置感染性废物及被感染性废物污染的物品。有条件的,应当送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尽快就地处置。

  就地处置具体要求如下:1、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以及感染性废物,应当及时消毒;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予以填埋。

  (三)临时焚烧及应急露天焚烧管理

  对于需要采取临时焚烧措施处置废物的,应当尽量使用现有处置设施或工业窑炉进行焚烧;尽可能避免露天焚烧。

  确需应急露天焚烧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控制露天焚烧的废物类别,尽可能避免焚烧混合废物(如混合生活垃圾)。

  2、焚烧地点应当远离饮用水源地,尽可能远离人群和环境敏感区域(如住宅和临时避难场所),并应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可设置飘带等简易风向标判断风向。

  3、露天焚烧尽量采用集中焚烧的形式进行,开始时应有助燃燃料,以减少露天焚烧开始时的污染物排放。

  4、露天焚烧应在天气状况较好的情况下进行,避免阴雨天和大风天气作业。一般应在白天进行,以便于对焚烧过程的监控和利于污染物的扩散。

  5、露天焚烧应当防止发生火灾。

  (四)临时填埋管理

  废物填埋,应当送合格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对没有合格垃圾填埋场的,但需要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选址要求:远离环境敏感区域,特别是饮用水源地。远离易受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尽可能选择防渗条件较好的区域。禁止利用湿地填埋废物。

  2、禁止填埋工业危险废物、禁止填埋液态废物。

  3、因地制宜采取一定的工程防渗措施。

  4、尽可能分类填埋。

  5、对填埋边界予以标记。

  6、考虑后期的清理方案。

  (五)临时贮存管理

  临时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隔离措施(如警戒线)、一定的隔离带和醒目标识;应尽可能远离人群和环境敏感区域(如住宅和临时避难场所),特别是饮用水源地。

  对于临时贮存量大的,要因地制宜采取修建围堰、导洪设施、表面遮盖设施等措施强化风险防范。

  各类废物应当分类贮存。对垃圾临时堆放点,要定期进行消毒。

  临时设施应有足够空间,便于车辆出入和有关重型机械的运作,以有利于废物的集中和分类管理,及其日后向正规废物处置设施的转运。

  (六)其他相关要求

  1、应急及临时贮存、填埋和焚烧废物,应有专人管理,确保按规定要求接受废物;记录填埋或焚烧地点,所焚烧或填埋废物类别及数量、时间(以下简称运行记录),并报有关环保或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2、应急及临时贮存处置设施要设置专门标识,向公众和废物运输者提供废物接受信息和紧急联系方式等。

  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处置设施的巡视、监管和指导。

  4、所有运行记录,应由当地环保或其他相关部门及时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七、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废墟清理和废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有关力量和市场的作用;

  从事废墟清理和废物管理的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环保培训和纪律教育。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众的环境宣传,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灾后废墟清理和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八、有关资源

  1.环境保护部应急电话

  (010)66556467,66556468,66556008

  2.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网址:http://ncswm.mep.gov.cn(可查询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利用和处置设施及单位联系方式和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胡华龙(010)84633678

  罗庆明(010)84652977

  温雪峰(010)84634708

  3.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高映新(010)84915167

  孙锦业(010)84917714

  4.突发性污染事故中危险品档案库(中文)

  http://www.ep.net.cn/msds/

  5.国际化学品安全卡(中文)

  http://www.brici.ac.cn/icsc

  6.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和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剧毒化学品目录》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范》(GB 1648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技术规范(试行)》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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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