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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弃子出走 未尽抚养义务丧失监护资格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3-24 09:33:06

  争夺监护权

  就在父亲去世一个星期后,小裕的母亲胡芳得到消息赶回慈溪,向爷爷奶奶讨要属于自己份额的赔偿金,结果被拒绝。去年4月,胡芳将小裕的爷爷奶奶告上了法庭,索要相应的抚恤费用。因为胡芳在法律上仍未与小裕死去的父亲离婚,经过法院调解,她得到了4万元赔偿金。

  当年年底,胡芳以小裕的名义再次把爷爷奶奶告上了法庭,想要回小裕的监护权。小裕和爷爷一起去了法庭,小裕告诉案件的承办法官:“民事起诉状上原告的名字不是我写的,妈妈早就离家不要我了,爸爸去年死了。现在爷爷奶奶管着我,我户口在这里,学校也在这里,我哪儿也不去,我要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法院驳回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按顺序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而小裕的母亲胡芳自2006年12月离家外出,对小裕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在小裕的父亲死亡后,因小裕当时没有监护人,亲属商定由爷爷奶奶作为其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至今,母亲胡芳没有回家和小裕共同生活,爷爷奶奶仍在对他行使监护职责。因此,母亲现在已经丧失了监护资格,不能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以他的名义起诉。再加上母亲现在的经济条件、生活状况等监护能力,也都不利于他的成长。据此,法院驳回了相关诉讼请求。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