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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弃子出走 未尽抚养义务丧失监护资格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3-24 09:33:06

  ■法官说法

  父母的监护资格可取消

  慈溪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徐冬云说,据有关法律规定,父母的监护责任通常不可消灭,且一般不会随着父母离婚后的生活状况改变而发生变化,任何一方仍然对子女应尽监护责任,这种责任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在其不放弃监护权的情况下,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取代其父母监护人的地位。

  但在现实生活当中,确实存在监护人积极或者消极地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因此,法律又规定了监护资格可以消灭: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父母的监护资格丧失。

  监护能力即承担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法律职责的行为能力。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在这起案件中,小裕的母亲不仅没尽到监护义务,以其目前的状况还没有监护能力,因此就丧失了对小裕的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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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