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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特稿:外地人享受同城法律待遇有多难
稿源: 中国宁波网  | 2009-04-29 15:12:47

 

  理想和现实之间的距离

  海曙区法院主管刑事的院长助理张丹丹称,让外地人在原籍进行缓刑改造,这是该院一项重大的改革措施,同时也是推行法律公正的一项人性化举措。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的张丹丹一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近两年,在她职权范围之内推行了多项刑事审判改革,都取得了成功。对于这次外地人同城法律待遇改革,张丹丹表示,理想中,不管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有很多漏洞。例如,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外地被告人,如果给予判处缓刑,都要当庭释放,而释放之后,刑事被告人到哪儿去了,在外面改造得怎么样,是不是有新的犯罪,法院根本无法掌控。还有,刑事被告人被释放之后,如果遇到上诉或者抗诉,法院根本无从查找被告人,使下一步的法律程序都无法实施。

  张丹丹对记者说,在这些条件的制约下,法院在处理这种案子的时候,都是给予判处实刑。但令人吃惊的是,随着宁波经济的发展,海曙法院每年办理的刑事案件,外地被告人占90%以上。张丹丹称,这种现实,让她感到很痛苦,但是又很无奈,从犯罪学的特点上来讲,这对于罪犯的改造也是不利的,有些外地人可能会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审判而自暴自弃,出来后怀着报复心理重新走向犯罪道路。

    “理想是美好的,但是现实又是残酷的,我们能不能依现有的条件,在理想和现实之中找到一个结合点,把法律的漏洞给修补上呢?”张丹丹说,从去年上半年开始,在经过法院主要领导同意后,张丹丹和刑庭的法官开始尝试对外地人实行同城法律待遇的改革。

  同城待遇艰难破冰

  张丹丹称,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了缓刑,被告原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村、居委会及亲属如果愿意负起监管责任,问题就好解决。但这很麻烦,法院出力出钱还不讨好。据此,他们尝试着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为了保证这些措施的顺利实施,法院必须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完全保证。

  去年8月份,海曙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一共有三人,其中一名姓张的刑事被告人家住湖北省嘉鱼县,因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张某犯罪事实清楚,但是有从轻处理的情节。于是,法院派员到湖北调查,然后又和当地村委会、派出所及亲属进行了沟通,对方同意作张某的监管人对张某进行缓刑监管。据此,法院依法将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期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后,法官将张某交到原籍所在地警方及其他责任人的手里执行。

    接到判决后,张某当庭表示服判,并且在当地警方和村委会及亲属的监管下,认真改造。目前,张某已经快要度过缓刑考察期,他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案发后,当时就想这一辈子完了,自己是外地人,在宁波又没有什么熟人,这回牢是坐定了。没有想到,法院会想得这么周到,让自己回到老家改造,给了我一次回头是岸的机会。我一定把自己改造好。

  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

    张丹丹对记者说,在实际操作中,他们认为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对外地刑事被告人适用轻缓刑罚措施,一是犯罪事实单一、清楚;被告人属初犯、偶犯;二是犯罪性质、情节轻微;三是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四是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或者需要赔偿数额不大;五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监管人。六是如果外地刑事被告人在宁波有固定住所和工作单位,并且有相应的个人和单位愿意进行监管的。根椐这些标准,法院又依法判决了多起外地人犯罪案,都收到了不错的效果,没有发生一起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事例,这让法官们信心越来越足。海曙法院刑庭庭长陈东曙说,给外地刑事被告人适用轻缓刑处罚,虽然让法官的工作量增加了,但是看到这么多人能够改过自新,他们心里也感到很高兴。

【编辑:杨延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