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保障司法救济
另据张丹丹介绍,为了让这项制度落到实处,他们不仅要保护外来人员的刑罚平等对待权和刑法平等保护权,还要在更高层面上实现外来人员的平等司法监督权,这是前两者的基础和保障。海曙法院还将出台一项措施,即在向被告人送达刑事起诉书副本的时候,一并送达廉政监督卡,利于被告人对案件进行直接地监督。从司法监督权平等行使的意义上而言,这是外来被告人和本地被告人“同城待遇”的有力保证。
海曙区法院院长孙卫华指出,司法“同城待遇”是一项新举措。它的推行打破了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本地人与外地人判处缓刑所面临的地域操作困难,与我国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是深度融合的。同城待遇的落实从机制上确立了运用法律武器实现司法平等,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平等和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有助于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孙卫华还称,作为一项重大的审判改革,这项措施不仅仅局限在刑事领域,他们还将在其他审判活动中引入类似的措施,他们这样做就是让外地人在宁波,能最大限度地得到司法救济。
法治进步靠实践推动
从全国范围来说,同城法律待遇问题在检察领域已有多地在尝试。但在审判领域,海曙法院的司法实践属于吃螃蟹者。
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炳生认为,海曙法院推行的给外来人同城法律待遇落实了法律的明确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老百姓一般很难发现司法实践中还暗藏如此“玄机”。海曙法院勇于打破司法的“身份歧视”,改变长期内外有别的现象,确实是勇气可嘉。此举落实了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将法律精神原原本本地融入到司法实践中,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宁波大学刑法学博士杨杰辉认为,刑事领域的同罪同罚待遇问题举足轻重,不仅事关民生,更体现了一个社会整体的进步。试想,如果外来人与宁波人同样的罪行却遭遇不同处理,那么,司法平等如何体现?因此,海曙法院“同罪同罚”的改革,是一项很有现实意义的举措。
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兆松表示:与民事领域中的“同命不同价”相比较,刑事领域的“同城待遇”因其直接利害关系人仅为刑事被告人,因此,一直以来,很少得到社会的关注。而我个人认为,刑事领域的司法“同城待遇”和民事领域的“同命不同价”问题同样举足轻重。在我国,引导公民树立法律信仰,通过学法、守法、用法,确立在法律范围内行事的理念,必将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试想,如果外来务工人员与宁波当地人同样行为却遭遇不同处理,那么,司法的平等性如何体现?法律的统一性又如何体现?因此,海曙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外来人员与本地人推行“同城待遇”,彰显了司法文明和社会进步,可以说是一项可以载入法治史册的创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