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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首天就有超市遭遇“一赔十”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06-10 17:24:19

  中国宁波网讯 新的《食品安全法》中,有关消费者食品维权可获十倍赔偿的条款,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关注。而昨天是该法实施的第一天,就已有超市遭遇了消费者“一赔十”的索赔要求。

  一位朱姓消费者昨天上午向记者反映,5月28日,她在沃尔玛买了一批食品,其中有一只面包价格为5.6元,按包装上标注保质期是到今年6月4日为止。然而,昨天早上,她却意外发现这只面包已经明显发霉变质了。

  “还没有到保质期的面包竟也会发霉变质?”带着疑问,她通过电话与沃尔玛进行了交涉。超市有关工作人员当时便要她把这只面包拿过去,超市愿意给予更换。“一只才5元多的面包,还得跑一趟。”对于这一答复,朱女士觉得不太满意。对于此事,朱女士在电话中询问记者,她是否可以按照新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向超市方提出“一赔十”的要求?对此,记者建议她去试试。下午1点多,朱女士再次来电告诉记者,她已经去过那家超市。经过交涉,超市最终同意了“一赔十”,向朱女士作出了56元的退赔。

  对此,记者试着联系上了超市一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确有此事。“为此,我也正在向工商部门的同志请教呢。”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他们超市非常重视,已经组织开展过多次学习。“超市还把《食品安全法》全文打印出来贴在收银台外边的公告栏上呢。”对于这起“一赔十”的案例,该负责人认为,对他们超市来说是件好事,将使超市整个管理层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

  “其实,《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一赔十’还是有一定条件的,并不是买到问题食品,消费者就可以获得‘一赔十’的赔偿了。”市消保委有关负责人昨天就此事与记者进行了探讨。他指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遇上食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除要求赔偿人身、财产等损失外,确实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该条法规同时明确规定,前提是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说明,食品的生产者有较大责任,而同时,如果只是销售者,则必须是在“明知”或应该“明知”的情况下售出了问题食品,这样消费者才可以获得“一赔十”的赔偿。

  不过,消保委的负责人同时指出,消费纠纷的解决重在双方协商,重在和谐。因此,在确实出现食品问题的情况下,即使经营者的责任不是很明确,消费者提出“一赔十”的索赔要求,经营者作出赔偿,消保委仍然是支持的。“因为食品毕竟大多仍是小金额的商品,像上面这个例子超市只赔56元,并不过分。”(记者 周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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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