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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不同 赔偿相差12万元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7-30 07:47:13

 

  出租车行业提出质疑

  “法院的判决我们遵从,但对法律的适用我们持保留态度。”浙江省出租汽车协会副会长、宁波市出租汽车协会秘书长徐玉书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时也是对当时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起到了局部调整和补充。随着形势发展,国家又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们以专门法形式对交通事故的结案处理、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作了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如果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出租车司机的无责赔偿标准的话,那么将加大出租车司机的潜在负担。”

  明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殷志超也认为,按照目前的一、二审判决来看,接下来出租车方还要向全责方庄虎杰起诉,还存在着再次上诉的可能。但即使全责方承担了全部损失,那么数次的律师费、诉讼费也有5万元左右,出租车公司的负担仍不轻。

  “虽然只是个案,但事关宁波2万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宁波光大汽车服务公司总经理邓玉华表示,出租车的定位本来就是点与点之间的运输,是公交车的补充,应当属于公共交通,出租车公司与公交公司一样拿的是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前公交车因刹车造成乘客受伤,最高人民法院最后的司法判决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相关链接

  给最高人民法院的信(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我们是浙江省宁波市出租汽车协会及宁波21家出租汽车企业,今天向您反映一起因出租车司机无责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宁波一、二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办法》为标准判决。该判决将导致无责的司机面临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17万元的困境,也将给宁波21家出租车企业和近2万名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带来不测后果,从而引起广大从业人员的强烈反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两部法律的并存适用造成法律的混乱产生质疑。为此,我们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就道路交通事故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赔偿标准以明确的司法解释和定论,保护全国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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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