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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亿余元维修基金打水漂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7-31 07:46:48

你就放心吧。

  5年前,当审计局的工作人员向他们指出,用维修基金购买国债进行委托理财,可能会因证券公司破产遭受巨大损失时,宁波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王某、原副总经济师陈某觉得自己在听笑话。因为他们太相信自己委托理财的证券公司的实力——有大企业入股、财政支持、本土券商,这样的证券公司会破产?

  4年后,“笑话”变成了现实。曾经风光无限的天一证券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被光大证券收购。这意味着,王某等人交给天一证券进行“国债回购”的2亿余元维修基金打了水漂。

  昨天,王某和陈某因涉嫌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海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王某的下一任——顾某也将择日起诉。

  与天一证券合作“国债回购”

  在案中被动用的维修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一样,都属于住房资金。维修基金是房改房时,国家要求公房的产权单位按照当时售房款的15%提取、购房者按照住房成本价的1%缴付的一笔资金。为了保障房改购房者的利益,国家规定这笔钱的本金不动,利息用来对房改房的共用部分以及共用设施进行维修。

  2000年2月,宁波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宁波证券公司(天一证券前身)解放南路营业部开立了资金账户和股东账户,并在同年3月,用维修基金购入了一笔金额为7020万元的财政部记账式国债。

  这是一次正常的操作,因为管理中心的上级单位对维修基金有保值增值的要求,而1999年建设部、财政部颁发了《关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也规定了,维修基金“只可用于购买国债或用于法律、法规规定”。

  2001年上半年,时任宁波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的王某与时任该中心资金管理科科长的陈某一起做了一个决定,与天一证券合作“国债回购”。这一年,宁波证券公司更名为天一证券。

  同年8月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国债委托理财合同,约定7020万元国债回购的时间为6个月,天一证券支付2.5%的回报收益。

  国债回购交易实质上是一种以交易所挂牌国债作为担保,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通俗点说,就是把国债拿去质押,获得一定资金的行为。

  这份合同违反了证监会关于券商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取得最低收益承诺的规定。为了规避证监会的监管,宁波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天一证券又签订了一份没有回报收益的“主合同”。

  太过自信忽略高风险

  这么做是有很高风险的。因为拿到这笔国债后,天一证券公司将其交给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融资。如果天一证券投资失利,无法归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钱,那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就有权对这批国债进行处置。

  但这种担心并没有过多地困扰王某和陈某等人,因为更名后,天一证券承接延续了原有的资产委托业务和业务政策,委托理财业务规模也随之扩大。2001年,它是浙江当时规模最大的券商。有财政支持,有大企业入股,这样有实力的本土券商,使王某等人对收益很乐观。

  2001年8月8日至2004年2月8日间,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多次用维修基金购入国债。这些国债中的2亿余元,被王某等人以同样的形式,先后委托给天一证券理财,以获取天一证券承诺的回报收益。

  在这个期间,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领导班子出现了2次变动。2002年7月,顾某接替王某成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主任,王某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2003年,陈某任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总经济师。但2次变动并没有改变管理中心对于维修基金的操作思路。这个做法被承继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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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