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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1月29日讯(记者陈章升)为继续巩固和扩大城镇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宁波市政府决定2010年继续调整和完善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涉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个方面政策,共22项内容,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调整的适用范围对象
(一)适用于市区范围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二)适用于两大类对象
一是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是城镇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未入学未成年人及高等院校、技校、中小学学生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共分12项调整内容,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1.扩大职工医保参保对象范围
✿解读:
目前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限定为市内非农户籍人员。
调整后政策:在大市内不再限定非农户籍,即劳动年龄段内的我市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自谋职业期间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
2.延长个体参保人员医保中断补缴期
✿解读:
目前政策: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的,中断未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补缴,补缴后次月起恢复享受医保待遇;中断超过3个月的,重新参保后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即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调整后政策:申请补缴期延长到6个月,即中断未超过6个月的可申请补缴,补缴后次月起恢复享受医保待遇;中断超过6个月的,重新参保后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