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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内容解读
稿源: 中国宁波网  | 2010-01-29 21:05:12

  6.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解读:

  目前政策:

  参保人员可用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医疗费中的个人先自付部分、个人自负部分、个人承担部分。

  调整后政策:在上述支付范围基础上,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还可用于支付部分常用或有益于参保人员健康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如挂号费、片子费、镶牙洗牙费用、常用疫苗接种、住院床位费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号治疗性西药等,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7.调整部分人群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解读:

  调整帐户管理办法:试行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包干办法,即按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年度内门诊未发生医疗费或发生数低于年度个人账户划入总额,未申请门诊医疗费零星报销的,年度结束后将实际划入的个人账户金额结转给参保人员。

  适用人群: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的参保人员有两类对象:一是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安置),二是在职职工长期驻外地工作。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调整适用于在宁波市外(不含上海、杭州)长期异地居住的上述两类人员。目前,市医保中心已对长期居住上海、杭州及我市各县(市)的参保人员实行异地医疗费委托结报办法,这部分参保人员不适用个人帐户包干办法。

  8.调整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用个人帐户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的限额规定

  ✿解读:

  目前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非处方药时,每次购买的总额不超过80元(单品种最小包装除外),政策调整后限额提高了,调整为不超过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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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章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