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务工地点,实行梯度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实行梯度政策。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城区外来务工人员累计积分不低于10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其他县(市)区城区外来务工人员累计积分不低于9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外来务工人员累计积分不低于8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
说明一:未明确梯度政策的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度假区和杭州湾新区,原则上比照县(市)区城区梯度政策和分值,具体由上述“五区”公布明确。
说明二:“城区”,是指经上级批准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
一年受理一次,每年5月申报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一年集中办理一次,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落户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份。
符合积分落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持完整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报,并领取和填写《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办理落户手续,要分五步走
第一步:申请提出
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在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直接下载相关资料,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向相关部门做好证明材料认定工作。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持完整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领取并填写《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
符合基本条件、积分申办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参加本市规定的社会保险证明;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和居住证明;依法纳税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现居住地、输出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统一租住房集体合同与个人承担合同、亲属房屋所有权证;积分项目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步:受理
符合积分落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到相关部门做好证明材料的认定工作。建设、人事、科技、教育、税务、劳动保障、计生、卫生、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做好审核工作,并出具书面认定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之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视为受理。
第四步:审核公告
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提出落户意见。
公安机关对于申请人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将落户意见及积分基本内容同时向用人单位和实际居住地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
公告无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在公告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准予迁入决定,并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公告有异议的,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移送相应职能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查证核实。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查证意见并反馈到原移送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重新核定,并作出户口准予迁入与否决定。
第五步:办理
外来务工人员凭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按本办法规定落户到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的外来务工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在实际居住的家庭户内落户。落户到其他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本市现行政策办理。
说明一:“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说明二:“社会保险证明”,是指本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说明三:“依法纳税证明”,是指在本市投资或经商者应提供本市县(市)区税务机关出具的申请人纳税完税凭证。
说明四:“计划生育证明”,是指现居住地和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证明材料。
说明五:“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现居住地无违法犯罪记录由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同步核查。
说明六:“身体健康证明”,是指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二级及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体检结果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由宁波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体检标准》。
说明七:“所有权证”,是指下列材料之一:落户本人或配偶产权住房的,提供已实际居住的本人或配偶房屋所有权证;提供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统一租住房集体合同与个人承担合同书面证明,以及房屋产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和统一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本市亲友家中的,提供亲友房屋所有权证、亲友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说明八:“相应的证明材料”,是指积分落户评价标准技术创新、职业资格、担任职务、素质提升、荣誉称号、社会公益和企业认可等七项指标需提交积分对应项目的证书和任职文件原件复印件,以及相关部门评估意见表等。
说明九:“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用人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必要材料等。
说明十:“未成年子女”,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在校就读的子女。16周岁以上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