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法:汽车属于“三包”商品
丰田汽车此前之所以没有对中国车主进行赔偿,依据的是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赔偿要求,对于发现汽车存在缺陷,隐瞒不报也不召回的情况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而在美国,因为有法律保障,最高罚款可达10亿美元。
但是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这是目前国内唯一一部对汽车召回作出明确规定的法规。
浙江省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成林认为,实施办法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从法律来说丰田汽车应遵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法规。
“丰田章男在北京道歉时说,他要按照市场所在国的法律,来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潜在意思是如果中国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部分,那对不起我没有义务和责任。”刘成林说。
“但是至少面对浙江消费者,丰田已经不能以中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为由逃脱赔偿责任了。”刘成林说。
赔偿性立法为何仅此一部?
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要求其实参照了丰田汽车在美国市场实施召回的做法,但是丰田汽车一直以中国法律与美国不同为由在两个市场实施差别化待遇。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将这种歧视政策形容为“同声不同步”“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同命不同权”。
今年1月,丰田宣布对中国市场75000多辆RAV4汽车实施召回,浙江占了十分之一。
同样作为丰田问题汽车的受害者,受到的待遇却有鲜明的反差。在美国,丰田对受害者提供了“上门召回”的服务,并对亲自驾车返厂召回的消费者补贴交通费用,在汽车修理期间,提供同型号车辆使用。
而在中国,中国车主只能自驾至4S店完成召回,还有可能因零件缺货而多次往返退修。在中国丰田只字未提赔偿。
丰田公司在29日提交的书面意见没有将补偿范围限制在浙江范围内。
“虽然是跟浙江省工商局谈,但最终丰田可能还是会将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市场来改进售后服务。”参加谈判的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如果丰田真的对浙江和浙江以外的省份实施不同待遇,从法律上来说也是行得通的,因为在这件事上,毕竟中国的其他省份都无法可依。”
“法制建设是维权的基本条件。”郑宇民说,“不可否认,目前我们不成熟的市场监管体系、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跨国公司的违法行为。”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黄先海认为,跨国企业对中国市场之所以实行差别化策略,许多洋品牌之所以在中国能够逃脱责任,很大的原因就在于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漏洞给了跨国公司以可乘之机。
不过,有人认为在产品质量标准问题和缺陷产品追究制度上,中国迟迟不能向发达国家看齐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担心民族品牌不堪一击。
对此,黄先海认为,只有在健全法制体系的前提下,才能拥有一个健康的汽车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