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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建筑面积交存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4-27 07:05:19

  我市的房屋将有专属“养老金”了。从昨天开始,《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在宁波市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征求修改意见,5月5日前,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向法制办进行反馈。根据《办法(草案)》,具有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非住宅的房屋业主、购房人都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

  100平方米小高层要交1.2万元

  据《办法(草案)》,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购房人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

  其中,未设电梯的房屋,业主、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计算交存;设有电梯的房屋,业主、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8%计算交存。未出售(包括出租、自用)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

  那么这笔费用究竟有多少呢?“根据目前的造价测算,大致多层房屋每平方米60元,高层、小高层房屋每平方米120元。”市建委工作人员解释,也就是说,如果是100平方米的房子,多层住宅的话,要交的首期维修资金就是0.6万元;小高层、高层住宅就要交1.2万元。

  不过,这个造价是浮动的。“各类房屋上一年度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和县(市)造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工作人员说。

  《办法(草案)》还规定,办法出台前,这笔费用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来交存。“业主可以在本办法施行起5年内,每年按不低于五分之一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直至达到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工作人员说,但如果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话,则按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对于新建房屋,《办法(草案)》则规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房屋时,应将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规定告知购房人,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购房人应在房屋交付时,向开发建设单位结清应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工作人员说,如果购房人不愿意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处理。

  住房公积金可交专项维修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公积金可以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其配偶申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核准,可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工作人员说。

  同时,如果在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若干年后,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业主应当及时续交到规定交存额或按业主大会决定办理。

  工作人员解释,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其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其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由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业主按照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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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