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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建筑面积交存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4-27 07:05:19

  逾期不足额交存将被提起诉讼

  “如果业主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可以规定不能办房产证;但这么多老房子,现在要业主主动拿出这么一笔金额不小的钱,难度不小。”一名物管人员说。

  为此,《办法(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代交或承担相应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不足额交存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市建委的工作人员说。

  同时,如果有人挪用或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话,房产管理部门将出面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或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面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工作人员说。

  此外,记者注意到,办法实施前的公有住房售后已交纳维修资金的,该维修资金作为首期交存额划入业主分户账户。而在办法施行后,未交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小区,其物业维修费用的承担方式按照《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已交纳物业维修资金的业主,不再交纳日常维修费。

  新闻链接

  其他城市如何交存专项维修基金

  杭州市: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造价的5%(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多层每平方米50元,中高层每平方米80元(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多层每平方米50元,小高层每平方米75元,高层每平方米100元(2008年4月10日起施行);

  北京市:多层每平方米100元,小高层、高层每平方米200元(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东南商报记者 林伟 通讯员 吴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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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