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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居民医保2010年度实行新政策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5-06 08:24:02

  中国宁波网讯 今年市政府对市区居民医保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有了新的提高。一年一度的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将于5月10日开始办理。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新政策中居民关心的主要问题作了详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市区居民医保新政策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变化。

  以政府补助为主,调整部分人群缴费标准

  变化一,以政府补助为主,调整部分人群缴费标准。新年度参保缴费手续办理时,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的缴费标准各增加50元,增加部分全部由政府补助;6周岁以下婴幼儿缴费标准增加100元,其中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各增加50元。

  居民医保部分待遇提高

  变化二,新政策以提高保障水平为主,调整了居民医保部分待遇。

  一是今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上调3个百分点。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部分,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由基金分段支付58%至73%,各类学生和婴幼儿由基金分段支付73%至88%,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上述基础上,统筹基金仍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

  二是今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居民医保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

  三是今年5月1日起,4种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自付比例降低,部分乙类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降低。

  四是扩大特殊病种范围,今年9月1日起将血友病纳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这样居民医保的特殊病种范围已完全与职工医保一致。

  五是生育医疗费纳入基金补偿,今年9月1日起,连续两年参保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即生育当年和上一年度均参加市区居民医保)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期间的生育医疗费可以享受定额补助,生育时间以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居民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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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