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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居民医保2010年度实行新政策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5-06 08:24:02

  转外地就医更方便了

  变化三,新政以方便就医为主,调整了部分就医管理政策。

  一是今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转外地就医的,除目前可转往上海、杭州指定医院(个人先自付比例为15%)外,还可转往其他非指定的当地医保定点医院。

  二是今年9月1日起,门诊就医后可以要求处方外配,参保人员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要求处方外配的,可在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外配处方登记。

  三是延长零星报销时限,今年5月1日起,转外地就医、急诊医疗费延长至6个月内零星报销。

  四是今年5月1日起,家庭病床核准有效期、特殊情况代配药时限延长到6个月,此前已办理家庭病床核准、代配药手续至4月30日仍在有效期内的,有效期自动延长到6个月。

  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分两类

  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市区非农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其他未入学的未成年人;第二类是市区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技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在册就读的学生,对各类学生不限户籍,但不包括在职就读的学生,其中今年的高中毕业班、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不再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办理参保手续时限各有不同

  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其他未成年人应于5月10日至6月30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站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

  市区各类中小学、高等院校学生应于5月10日至5月31日,通过学籍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小学毕业班(六年级)、初中毕业班(初三年级)学生,无论其上年度是否已经参保,均可通过目前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当年度内参保关系仍归属于学校地域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今年9月份入学的学生未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续保)手续的,通过学籍所在学校于9月1日至9月30日补办参保(续保)手续。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