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维权困惑有了答案
首次明确产品召回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认为,从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四部委联合签署《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算起,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从无到有,在我国已经走过了6年的历程。从汽车召回到食品召回、玩具召回、药品召回,召回的范围越来越大,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仍缺乏一个刚性的法律支撑,《侵权责任法》弥补了这一立法空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确立,也完全改变了此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的“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等规定。
死亡赔偿金不再“同命不同价”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律师认为,这项条款适用于车祸、矿难等事故。以前,此类事件的死亡赔偿金标准会依据死者户籍、身份的不同,有贵贱之分。新法实施意味着死亡赔偿金不再“同命不同价”,它尊重了每个生命的平等,考虑到了受害者家属的心理接受和社会公平,有利于迅速处理善后事宜。
精神赔偿有法可依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认为,这一规定意味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以被告人已经承担刑事责任为由,驳回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但在精神损害之前附加“严重”二字,意味着一般的精神损害,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解读中,律师表示,《侵权责任法》与每个人的生活都密不可分,希望市民都能熟悉,它将会很好地保护市民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宁波晚报记者 姜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