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成套房源面积以30—60平方米为主
按照政策,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根据城市规划批准投资建设或筹集。这意味着,其中部分是新建的房源,部分可能是筹集来的非新建房源。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两类。其中,成套住宅单套建筑面积以30平方米—60平方米为主,户型包括单间、一室户和两室户;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同时,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
至于以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明确要坚持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
政策还特别指出,所有公共租赁住房要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简易装修,并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租金为市场价的60%—80%
作为“只租不售”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统一配租,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
同时,根据不同的申请对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配租原则,具体配租方案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根据不同的配租方案,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通过评分、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承租对象,并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政策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60%—80%的比例分类确定,具体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并公布。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