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经典案例回眸
《反垄断法》实施首日,名邦所起诉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开始实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向记者回忆说:“那天还没到上班时间,我就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等候。上午8点半,立案庭刚开门,我就将诉状提交了上去。”
袁裕来提交的诉状的原告为余姚名邦税务师事务所(简称名邦所),被告为余姚市人民政府,案由为“反垄断行政诉讼案”。其诉请为,确认余姚市政府同意余姚阳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阳明所)在当地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税务代理窗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搬离。
两个事务所之争
余姚市有一般纳税人企业1.4万余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2.5万余家,税务代理市场广阔。当地共有3家税务师事务所,其中名邦所和阳明所从事一般纳税人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因此两所之间实际上形成了竞争的关系。
阳明所的前身是余姚市税务师事务所,由当地国税局创办。上个世纪末,国家税务总局下文,要求所有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在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5个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1999年,余姚市税务师事务所改制为阳明所,成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但其总部及城区分所的办公场所,仍设置于国税局大院内,其下属的3个分所也设在国税局下属基层分局大院内,该所的主要负责人原先曾在国税局工作过,有的还曾担任主要领导。
2005年3月,在经过艰难的申请后,名邦所成立,从理论上说,阳明所一所独大的局面因此结束。
但实际上,名邦所的生存非常艰难,几位合伙人将原因归结为“一直遭遇不公平竞争,主要的竞争对手阳明所名义上改制完毕,但仍然和税务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此,名邦所曾向宁波市国税部门等投诉,但一直未果。
名邦所的维权行动
本世纪初,宁波市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为方便群众办事,将各个部门掌控的各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在一个地方办公,全市各地都开设了行政服务中心。
2006年7月,名邦所获知一个信息,阳明所将在当地的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点,并且已经获批。于是,名邦所也向当地有方面提出在中心设立窗口的申请,但却被以“没有位置”为由而拒绝。
次年11月,阳明所的办事点果然在行政中心亮相,而且紧挨着工商部门的服务窗口,这等于是在源头上截取了客源,明显不利于名邦所。
“为什么阳明所的要求能获准,我们却被拒呢?”明邦所认为这是典型的行政干预,保护、助长了垄断。为此,名邦开始了自己的维权行动。2008年5月,名邦所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余姚市政府同意阳明所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税务代理窗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阳明所搬离。但该复议申请未获得支持。
名邦所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与阳明所之间的纷争,就在此时,《反垄断法》开始实施。该法第5章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名邦所代理律师袁裕来认为,如果中介机构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违法,那么阳明所就该搬离,如果是合法的,名邦所也该得到一个位置。
而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则表示,阳明所确实在中心设立了业务窗口,但目的是为了便民,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师事务所也都在中心设有窗口,除会计师事务所有3家外,其他都是一家,原因是服务中心面积有限,不能容纳更多单位进场。
名邦所提交的诉状被法院受理后,他们感觉看到了希望。
争议解决,原告撤诉
2008年8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这起行政案。由于阳明所与这起案件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8月13日,法院依法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起诉后,受到全国媒体的关注。9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诉讼当事人,决定9月24日9点开庭审理此案,并将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开庭前一个星期,名邦所接到余姚有关部门的电话,希望协商解决分歧。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承诺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中介机构进驻中心的招标,并在媒体上公示;同类性质中介机构原则上引进两家、每家进驻期为两年。
由于实质性问题已经得到解决,9月16日,名邦所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去年1月1日,经过招标,名邦所正式进入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而阳明所因错过了投标日期,被招标办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