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
交通事故多由违法行车引起
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副局长宋晓春介绍,浙江近十年来全省机动车以年均80多万辆、驾驶人以年均70多万人、公路里程以年均6000多公里的速度在增长。
在人、车、路三大交通要素急剧增长的背景下,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问题日益突出。历年来的统计数据显示,由驾驶人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占总事故数的90%以上。尤其是醉酒驾驶、饮酒驾驶、无证驾驶、超速、客运车辆超员、闯红灯以及肇事后逃逸等7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是道路交通伤亡事故的“元凶”,而且还是“顽症”。
从危害严重程度上看,这7类违法行为都非常容易引发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2007年至2009年三年来,仅浙江涉及这7类违法行为的事故死亡人数达到4599人,占近三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25%。
浮动标准:
交强险费率与7种严重交通违法挂钩
根据征求意见稿,下浮标准为:上一个保险年度(指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下同)无交通违法记录的,续保时费率由基准费率下浮10%;连续两个保险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的,续保时费率由基准费率下浮20%;连续三个(含三个)以上保险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的,续保时费率由基准费率下浮50%。上一个保险年度有交通违法记录,但不属于下述所列七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续保时不予浮动。
上浮标准为:上一个保险年度内有下列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费率按下列表中所列标准实行累加上浮,最高不超过150%;连续两个保险年度有下列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最高不超过200%;连续三个(含三个)以上保险年度有下列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最高不超过300%。具体为:
区分 内 容 费率系数
1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00%/次
2 肇事后逃逸的 +100%/次
3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0%/次
4 无证驾驶 +50%/次
5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数20%以上的 +5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