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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宁波冬季征兵工作全面开展
稿源: 中国宁波网  | 2010-10-19 20:31:40

  高标准落实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

  从2008年起,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的,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以不低于上年度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原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复工、复职的除外),所在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低于现行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标准的,按现行标准发放;农村户口的退役义务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0%标准发放生产启动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并逐年提高。生产启动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征集地县(市)区政府解决。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

  士兵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视同交费年限。义务兵入伍前从事机动车辆驾驶、中式烹调师、船舶修理等技术性工种的,服役期间有关部门应保留其技术证书,准予暂缓年审,退役后经考试合格的,应当免费予以核发驾驶证或上岗证等技术证书。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的转业士官将作为安置对象的重中之重,指令性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

  应征公民逃避、拒绝服兵役将依法严肃查处

  为了进一步落实公民兵役证制度,全市将统一使用由省征兵办公室印制的兵役证。本市25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招考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升学、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查验《公民兵役证》,如有拒征、拒服兵役行为的,五年内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有拒征、拒服兵役行为的应征青年,各级兵役机关应及时通报公安、教育、人事等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应征公民逃避、拒绝服兵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拒不接受征兵任务和拒不配合征兵工作的,按《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由县(市)区兵役机关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县(市)区兵役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拒不接受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市继续加大廉洁征兵工作力度,吸取经验,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征兵工作,及时纠正不正之风。我市廉洁征兵举报电话:87431080、87431240;举报信箱:海曙区呼童街4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邮编:31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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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