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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4月1日起 购房要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12-30 07:10:00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于201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天,市建委就本市即将开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事宜,作出具体解释。

  1何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所谓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指的是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位、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电梯前室、走廊通道、设备间和物业管理用房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业主共用的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属于全体业主或单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信报箱、电梯、消防、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体设施、公共停车位、道路、场地、绿地和区域围护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

  房屋共用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保修期2年至8年不等。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2哪些房屋应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按照办法规定,不管是住宅还是写字楼、商铺等非住宅,只要是有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房屋,其业主、购房人就都要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不过,办法对新老房屋有区别对待。于明年4月1日后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新房,必须按办法规定的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而在此之前的“老房”,可由本小区或本幢的业主自主确定是否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3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怎么定?

  根据办法,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购房人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

  其中,未设电梯的房屋,业主、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计算交存;设有电梯的房屋,业主、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8%计算交存。未出售(包括出租、自用)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比例交存。

  据介绍,按目前公布的市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未配置电梯的房屋,其应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为6000元;如该套房屋配置有电梯,则应交存专项维修资金1.2万元。办法明确,各类房屋上一年度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4专项维修资金怎么交?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自行交存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其中,对于新建房屋,办法明确,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就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一事,在售房时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值得注意的是,专项维修资金并不是交了一次就行的。办法明确,如果在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若干年后,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业主应当及时续交到规定交存额或按业主大会决定办理。

  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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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