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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草案二审 大排量车税负或增至10倍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2-24 07: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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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在我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机动车辆车船税。

  2007年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载客汽车各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为(一)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二)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三)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四)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60元至480元。

  上述《实施细则》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2007年7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宁波市车船税税额参照浙江省规定执行。

  为推进车船税改革,去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结果引来诸多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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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