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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职工医保5月1日起全大市同待遇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4-28 07:01:52

  昨天上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5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医保新政有哪些调整?有哪些更加惠及民生的好消息?本报从三个关键词来为您解读。

  同城同待遇

  根据新的医保政策,全大市范围内职工医保在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待遇的个人承担部分等方面实行了“同城同待遇”。

  1.参保范围对象统一

  新政把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都纳入职工医保制度应参保对象,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自愿参加职工医保。

  2.享受医保待遇时间统一

  全大市范围内的职工从单位向地税部门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待遇统一

  参保人员看门诊的医疗费,先由当年个人账户支付,当年个人账户用完后由个人自负。年度内门诊累计自负的额度为:45周岁以下900元;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600元;退休人员300元。

  个人自负段累计超过规定额度后,超过部分的医疗费根据医院类别,个人按不同比例承担,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承担比例为: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承担2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在职职工承担14%,退休人员承担8%;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承担20%。

  参保人员住院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9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其他医疗机构600元。

  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的,按下列比例支付:3.5万元以下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20%(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承担15%)、退休人员个人承担15%(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承担10%);3.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5%(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承担10%)、退休人员个人承担10%(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承担5%);7万元以上的,参保人员个人承担5%。

  需注意的是,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医疗费要单独计算。特殊病种不分门诊或住院治疗形式,不设起付线,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承担比例均为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4.就医管理办法统一

  5月起,市区和各县(市)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互认,参保人员可以在全市的定点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不再需要办理转院手续,也不再受原统筹地区定点就医限制。

  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特殊病种治疗、转外地就医、异地定点就医、家庭病床设立、医疗费零星报销等管理办法实行全市统一。

  5.10月开始实行大市就医“一卡通”

  今年10月开始,大市将试行职工医保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参保人员凭本人的社保卡及医疗保险证历本在本市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内就医购药时可以直接刷卡记账。社会保障卡将采用分批办法发放,优先向大市范围内异地居住人员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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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