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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职工医保5月1日起全大市同待遇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4-28 07:01:52
  市区医保政策调整

  5月1日起,市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职工医保按市级统筹政策,作了部分调整。

  1.中断参保在3个月内的可补缴

  因各种原因参保人员中断医保缴费(不包括单位应缴未缴的情况)未超过3个月的,可以申请补缴,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从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从补缴次月起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2.退休后,可继续延长缴费

  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同时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以按选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类型及相应的缴费标准和基数,按月延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年限。延缴人员在按月延缴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达到规定年限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3.退休后,可变更医保待遇类型

  参保人员退休时已选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可以按规定一次性将待遇类型变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此次政策调整,调低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部分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原个人自付比例为30%的X刀治疗、伽玛刀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下降到25%;原个人自付比例为20%的骨髓移植术、人工肝治疗等项目下降到15%;原个人自付比例为5%的CT扫描等项目下降到3%;个人自付比例为10%的项目不调整。

  另外,普通住院床位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提高5元,即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高到25元/天,二级医疗机构35元/天,三级医疗机构45元/天。

  5.调整转外地就医待遇

  参保人员要转往宁波大市外就医,办理核准手续后,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5%;转往宁波市外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自付比例未调整。

  6.扩大历年账户支付使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有结余资金的,除了可以继续用于支付挂号费、片子费、镶牙洗牙费、住院床位费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目录外的治疗性部分自费药等之外,还可以在定点零售药店用于购买血糖仪、血糖试纸、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

  7.住院期间特殊情况下可以院外配药

  在精神病、肝病、肺结核专科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因为非专科疾病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配药,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精神病、肝病、肺结核的参保人员需到相关专科医院配药,可以按院外检查(治疗)政策执行院外配药。

  8.延长住院医保登记手续补办时间

  急诊住院时,参保人员如果没来得及使用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办理住院登记的,补办手续时间从原来的24小时内延长到72小时内。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