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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 补偿价不得低于市场价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6-04 07:49:49

本报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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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称作“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由国务院于今年1月21日公布实施。我市住建委也组织拟订了《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草案)》和《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草案)》。昨日,这两份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和市法制办网站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市民对草案内容有意见或建议,可在6月12日前,通过写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市法制办。去信地址为“宁波市县前街6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一处”,传真为87182023,电子邮件可发到nbzffzb@163.com。

  补偿价,不得低于市场价

  按照草案,房屋被征收后,其价值几何、补偿价格多少,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最终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物业的市场价格。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评。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按照草案,该委员会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组建,成员应包括房地产估价师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此外,按照草案,在房屋征收范围经论证确定后,其间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各项手续,都将被暂停,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办理上述手续,以及进行房屋析产分割、工商登记、户口迁入或分户、房屋装修等意在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将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选择货币补偿,可获额外奖励

  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两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直接安置。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除可获房屋评估价补偿外,还可以额外获得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补偿价35%的奖励。比如一套住宅房,评估后的价格是100万元,被征收人最终获得的补偿金最高可以达到135万元。这额外的奖励,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提前搬迁奖励,二是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其中,草案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提前搬迁,应给予提前搬迁奖励。海曙、江东、江北区住宅用房按房屋评估金额的10%,计发提前搬迁奖励费,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计发;非住宅用房按房屋评估金额的3%计发提前搬迁奖励费。其他各区的提前搬迁奖励的办法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另行规定。对于海曙、江东、江北区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草案规定,可以按照评估金额再增加25%的补偿资金。

  海曙、江东、江北区的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再增加一定比例的补偿资金。其中,商业用房增加比例的标准为:评估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部分为50%,100万元到200万元(含200万元)部分为40%,200万元到30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为30%,300万元到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为20%,500万元以上部分为10%;办公用房增加比例的标准为20%;仓储用房、工业用房增加比例的标准为30%。其他各区增加补偿资金的比例,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另行规定。

  选择直接安置,面积可扩大

  如果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在房屋被征收后选择直接安置,草案规定,安置住房的面积可以酌情扩大。

  举例而言,有一套住房被征收后,经计算业主的可安置面积是100平方米,则其最终在选择安置住房时,可以扩大10平方米即可按110平方米的标准选安置房。如果安置房源中面积最接近110平方米的房源,实际面积是115平方米,那么业主就可以选一套115平方米的。多出的这15平方米,按评估价格的75%结算差价。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安置到中高层、高层的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再增加3平方米;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二部以上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再增加10平方米。该增加部分的面积不付差价,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草案指出,上述规定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区,其他各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另行规定。

  宁波晚报记者 程旭辉 通讯员 吴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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