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和临时安置,均有补偿
住房被征收后,里面的物件肯定要搬空,同时被征收人还要一段时间去找新的住房或等着安置房造好。对此,草案规定,征收住宅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搬迁、临时安置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的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
在市三区范围内,征收住宅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承租人搬迁的,对其搬家、水电设施、电话移机、有线电视移机、电子防盗门、电脑网络、空调移机及其他搬迁造成的损失,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的搬迁补偿,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发。
被征收人、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前提是自行解决过渡居住用房,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计发。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直接安置的,草案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安置用房交付后的4个月,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而仍未交付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而对于非住宅用房,征收后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及搬迁、过渡等费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其中,商业用房按房屋评估金额的3%予以补偿;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房屋评估金额的5%予以补偿。
住困家庭,有特殊补助
按照草案,如果被征收人为住房困难群体——其被征收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或低于被征收住房使用人人均18平方米,可获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另有住房或无常住户口的,不适用本规定。
这笔补助,通过增加补偿资金的方式实现。具体计算公式为:(住房困难补助标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50%。举例而言,一套40平方米的住房,常住户口人数为4人,则该套住房被征收后,被征收人可增加的补偿资金,为(18×4-40))×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50%。
此外,草案还规定,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新购房屋,有税收优惠
草案规定,在市三区范围内,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承租人,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在本区购房,或者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2年内在市区购房作为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补偿金额(含选择货币补偿增加的补偿金额和住房困难补助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或予以退还房屋契税。选择调产安置的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其调产安置住宅用房与被征收住宅用房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可免缴房屋契税。
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资金按照国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确需缴纳的所得税,被征收人缴纳后凭纳税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从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中按实缴税额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