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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 补偿价不得低于市场价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6-04 07:49:49

  关于程序

  1.须公开征求意见或召开听证会

  按照草案,今后有关单位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事先必须走严格的程序。

  首先,房屋征收组织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之后,论证结论要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进行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拟征收范围内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参加的听证会。

  2.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最终确定、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按照草案,应当自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新闻媒体及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草案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如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则将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名词解释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主要是指位于城区、城镇的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这类房屋的土地证上,土地性质一栏一般会注明“国有划拨”或“国有出让”。农村房屋的土地性质,一般是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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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