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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法官详解房子、亲子鉴定等社会关注的条款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1-08-13 07:35:51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全国所有的民事审判法官讨论最热烈的,应该是刚刚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新的司法解释从今天开始施行,条款涉及到目前社会关注的很多热点,比如房子、亲子鉴定、婚内借款。

  “QQ里的信息一弹出来,我和对面的法官就在讨论亲子鉴定的问题。”海曙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说,他们感觉,变化还是蛮大的,特别是关于房子和亲子鉴定的条款。其实在意见稿出来后,他们庭就组织了法官进行业务探讨,他们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一些理解,可以拿出来和大家共同讨论一下。

  热点关键词1 房子

  “关于房子的条款,我感觉很多是针对80后和90后的。”法官说,大家普遍关注的是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条。

  第六条“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可反悔”

  “这条变化蛮大的。”法官举了个例子,司法解释三出来前,海曙法院曾判过一个案例,媒体也报道过。

  老公和老婆吵架,老婆要离婚。为了让老婆回心转意,老公写了一张纸条,说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归双方共有,但没有过户。后来老公偷偷地把房子卖了。老婆离婚时,要求确认房子共有,分得一半房款,老公不愿意了。

  “这个案子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但司法解释三施行后,这种类型的案件恐怕要重新考量。因为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房屋产权转移前,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除外。”

  第七条“婚后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份”

  法官说,她在网上看到网友们概括的“婚后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份”,觉得太单方面了,“如果房子是女方父母买的,女婿也可能没份。”

  法官说,司法解释三出来前的做法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的房子,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父母出的钱,认为是一方父母借给夫妻双方的,可以要求夫妻俩返还。”

  “司法解释三出台后,这样的情况,房子就直接视为一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双方父母都出了钱,以前不论各方出资多少,房子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也就是你一半我一半,但司法解释三出台后,这样的情况,是按双方父母出资的多少,按份共有的,也就是出多少,占多少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三规定的是一方父母全款买下房子的情形。”法官说,现实中可能存在其他的情形,比如,房子是一方的父母拿出一笔钱,小夫妻俩也拿出一笔钱,双方凑钱买了一套房子,名字仍然登记在一方名下,“我认为这套房子仍应当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的钱仍旧只能认为是借给小夫妻俩的,由小夫妻俩归还。”

  “如果是一方父母出了首付款,登记在一方名下,夫妻双方共同按揭的,父母也只能要求还钱,而不能认定房子归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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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