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个人名下,以个人名义按揭的,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子可以归个人,未还完的按揭是个人债务。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法官说,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审案中他们就是这么处理的,现在只不过将其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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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核没有以前那么严格了
“如今做亲子鉴定家庭越来越多,通常情况下,是丈夫瞒着妻子偷偷去做的。”
“司法解释三出来前,我们碰到的通常情况是,丈夫偷偷地在非正规机构做了亲子鉴定(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做亲子鉴定必须夫妻双方同意),发现不是自己的小孩,起诉到法院,申请法院做亲子鉴定,但女方坚决不同意。法院不能强制双方做亲子鉴定,男方偷偷做的鉴定不能认定为合法证据,我们通常以原告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司法解释三出来后,第二条规定,如果夫妻一方起诉,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或是存在,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方的主张成立。上面的这种情况,我们倾向于推定孩子不是男方。”
“我的感觉是,司法解释三对亲子认定的证据审核没有以前那么严格了,以前确认亲子关系,证据必须达到100%肯定,现在法官可以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推定亲子关系存在或是不存在。”
“不过推定的前提是,一方必须拿出必要的证据,光拿一张孩子照片,来法院起诉说,孩子跟自己不像的,即便另一方不肯做亲子鉴定,我们也不会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