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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宁波市区居民医保将提高待遇标准

学生第二阶段参保开始办理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1年08月25日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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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参保补办政策。为了让漏保的居民也能享受医保待遇,此次政策调整明确了因各种原因在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内漏保的居民,今年9月1日起,可在居民医保年度中间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补办参保缴费手续,但为体现与按时参保缴费居民之间的公平,防止有病参保、无病不保,漏保人员补办的,有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选择由职工医疗保险转为居民医保的人员,可在中止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关系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居民医保年度中才符合市区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符合参保条件次月起,在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这两类人员在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在3个月内办理的,设立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中途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其身份按上一医保年度最未一天对应的年龄计算,缴费标准及医疗费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享受标准按本医保年度全年标准执行。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参保人员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计算。

  ---9月1日后新出生的婴儿自出生之日起就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市区非农户籍新生儿在其出生后3个月内,可由监护人到婴儿户籍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按年度标准缴费,原政策为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新政策调整为,9月1日后新出生的婴儿,父母在其出生后3个月内为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就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即,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在参保缴费的次月可以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实现了医保待遇的零对接。

  以上政策具体以文件为准。

稿源: 中国宁波网   编辑: 陈章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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