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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宁波市区居民医保将提高待遇标准

学生第二阶段参保开始办理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1年08月25日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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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市区居民医保新年度自9月1日开始,在跨年度的过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员两件事

  特别提醒之一:对于跨年度住院且连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按出院结算时的年度和对应身份确定。例如:2011年8月25日入院,2011年9月2日出院,其中入院期间的医疗费按新年度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即医疗费计算到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这一医保年度,并按新政策享受医保待遇。如果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这一年度内,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已比较高的,而且住院又需要跨年度的,为避免占用新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可以由个人自愿选择在8月31日前结清前面的医疗费,但按目前政策享受医保待遇。

  特别提醒之二: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将自9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门诊和住院医疗待遇,这部分群体如8月31日前已登记住院的,其在8月31日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应按原渠道结清,9月1日起用医保卡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

  学生还可在9月份补办参保

  9月份市区各高等院校、技校、中小学开始办理新年度的第二轮参保手续,参保缴费期为9月1日至9月30日,年缴费标准为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50元。市人力社保局提醒第一阶段未参保的入学新生及其他未及时续保的学生,在9月份内通过所在学校补办参保手续,逾期将按上述漏保补办人员的相关规定参保。

稿源: 中国宁波网   编辑: 陈章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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