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的张老太多年前买了一套房子,但没有办过户手续。最近这套房子面临拆迁,她却被房子原来的男主人告上法庭,说当年的房子是老婆背着他卖的。
张老太很委屈。不过,昨天江北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判决合同有效,房子仍归张老太所有。
房子卖出10多年老公还反悔
张老太和卖房的刘先生还带点亲戚关系。10多年前,张老太购买房子时,刘先生的老婆在合同上签了字。张老太还算仔细,买房契上,她找来见证人签名。房子买好后,她就搬了进去,10多年来一直相安无事。
最近,刘先生突然起诉了张老太和他妻子。刘先生称,房子是父母留给他的老房子,妻子卖给张老太他一直是不同意的,因此10多年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在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庭上,刘先生的老婆对老公的起诉点头认同:“当时确实没有经过老公的同意,是我偷偷卖的,合同应该无效。”
但张老太急了:“他们夫妻双方商量好才卖给我的,写合同时刘也在场,当时还有很多见证人。卖房后,刘自己把房子搬空了,我才搬进去住的。”
“这10多年来,他们和我接触很多,刘还到我家中来过几次,从来没提过不同意卖房的事。现在房子面临拆迁,再来提旧事,是不是太不诚信……”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为了查明事实,法庭联系了当年在合同上签字见证人,出庭作证。可是,由于年代久远,对刘先生是否在场,证人们的记忆和表述并不统一。
昨天,江北法院把这个案子判了,用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但综合整个案情判断,可以明确的是,张老太在购买房屋时完全有理由相信,刘先生的妻子是有权处置房屋的。整个买卖过程,刘妻的行为至少构成表见代理。
另外,张老太购买房子,支付了房款,并在讼争的房屋实际居住10多年,已经构成了善意取得。现在刘先生抗辩他开始不知道,后来不同意卖房,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支持,遂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诸葛宁 东南商报记者 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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