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民生·城事
部分家具大摆"洋噱头" 消费者购买还需擦亮眼睛
稿源: 宁波晚报   2011-08-30 07:31:18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讯 今年七月份“达芬奇”事件,很多消费者记忆犹新。昨天江东工商分局发布了一则信息指出,根据检查情况,宁波家具市场也有不少家具商在摆洋噱头。

  据介绍,前段时间,江东工商分局对辖区内的家居建材市场现代商城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检查中,工商人员发现,有不少标有漂亮洋名的家具品牌,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假宣传情况。

  “比如,我们在检查中看到,有家具商店自我标注称:‘莱特橱柜,德国原产’、‘斯托莎橱柜,意大利原装进口’、‘好·泊英特橱柜,澳洲原创,欧洲品质’……而经过实地检查却发现,上述橱柜并非真正原装进口品牌,除了框体为原装进口外,面板等辅材都是地地道道的国产货。”江东工商分局的有关工商人员举例说。这位工商人员指出,在家具领域,商家利用部分配件原装进口的情况,而大肆渲染整件商品为“原装进口”的,不在少数。

  通过检查,江东工商分局还通报了另一种“洋噱头”。工商人员在检查一家洋品牌整体橱柜商店时,发现该店职员名片印着“德国某工作室工作人员”之类的内容。而工商人员检查后发现,所谓的德国某工作室,根本就拿不出有效依据,完全是为了营造洋品牌氛围而使出的手段而已。

  江东工商分局昨天指出,上述两种情况,已经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是属于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手段,依法可以查处。据悉,根据检查情况,对于相关当事人,工商人员已经当场开具了行政告诫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则将依法严处。

  有关人士指出,当前市场上绝大部分被冠以“洋名”的品牌家具,实际上都是国内生产的。对此,消费者在购买家具时,应当擦亮眼睛,不要被“假洋品牌”所迷惑,一定要认真比对其实际的家具生产制造企业和生产地址,认真检查其产品质量,然后决定是否掏钱购买。在购买过程中,如果发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的行为,应当立即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提出举报或投诉。

  宁波晚报记者周立明 通讯员宣文

  新闻附件

  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章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部分家具大摆"洋噱头" 消费者购买还需擦亮眼睛

稿源: 宁波晚报 2011-08-30 07:31:18

  中国宁波网讯 今年七月份“达芬奇”事件,很多消费者记忆犹新。昨天江东工商分局发布了一则信息指出,根据检查情况,宁波家具市场也有不少家具商在摆洋噱头。

  据介绍,前段时间,江东工商分局对辖区内的家居建材市场现代商城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检查中,工商人员发现,有不少标有漂亮洋名的家具品牌,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假宣传情况。

  “比如,我们在检查中看到,有家具商店自我标注称:‘莱特橱柜,德国原产’、‘斯托莎橱柜,意大利原装进口’、‘好·泊英特橱柜,澳洲原创,欧洲品质’……而经过实地检查却发现,上述橱柜并非真正原装进口品牌,除了框体为原装进口外,面板等辅材都是地地道道的国产货。”江东工商分局的有关工商人员举例说。这位工商人员指出,在家具领域,商家利用部分配件原装进口的情况,而大肆渲染整件商品为“原装进口”的,不在少数。

  通过检查,江东工商分局还通报了另一种“洋噱头”。工商人员在检查一家洋品牌整体橱柜商店时,发现该店职员名片印着“德国某工作室工作人员”之类的内容。而工商人员检查后发现,所谓的德国某工作室,根本就拿不出有效依据,完全是为了营造洋品牌氛围而使出的手段而已。

  江东工商分局昨天指出,上述两种情况,已经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是属于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手段,依法可以查处。据悉,根据检查情况,对于相关当事人,工商人员已经当场开具了行政告诫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则将依法严处。

  有关人士指出,当前市场上绝大部分被冠以“洋名”的品牌家具,实际上都是国内生产的。对此,消费者在购买家具时,应当擦亮眼睛,不要被“假洋品牌”所迷惑,一定要认真比对其实际的家具生产制造企业和生产地址,认真检查其产品质量,然后决定是否掏钱购买。在购买过程中,如果发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的行为,应当立即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提出举报或投诉。

  宁波晚报记者周立明 通讯员宣文

  新闻附件

  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章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