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访谈·党政领导谈保险(14)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不断攀升以及机动车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保险业在促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及时救助伤者、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高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等领域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据统计,自机动车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截至2010年底,宁波市交强险共为104.37万件交通事故支付28.60亿元赔款,向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583.39万元,预付2377.44万元赔款;使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更加直接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助,成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处工作的坚强后盾。
从2000年起,宁波交警和保险部门便有意识地开展交流合作,共同摸索一条互利共赢、服务民生的发展之路。2005年,在我市公安交警部门与宁波保监局的共同努力下,建立了交警、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双方重点工作及一些突出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对策、制定措施,在强化信息共享、推进交通事故处理、化解交通事故矛盾纠纷、打击车险诈骗行为、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创新交通事故处置模式。为有效解决轻微物损交通事故长时间滞留现场带来的交通拥堵问题,节约行政资源,方便群众快速定损和理赔,市公安局和宁波保监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宁波市物损交通事故快处快撤的通告》,明确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快处快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处理物损交通事故的操作规程,推出了一系列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快处快撤的新举措,如:利用短信告知电话引导和视频监控记录引导当事人自撤现场的远程处置模式、推出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纸质见证卡和短信见证卡、开发物损交通事故定责情形动画查询系统等,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物损交通事故提供便利条件。同时,简化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和事故责任划分规则,在全市建立了5家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由各家保险公司派驻人员,集中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事故定责、事故车辆定损、保险理赔等“一站式服务”。自去年6月1日推行物损交通事故快处快撤新模式以来,仅市中心城区三家理赔服务中心已累计处理各类事故7.48万余起。
二是首创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机制。为进一步提高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率,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2006年,公安交警与保险等部门联合发文,在全国首创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机制,建立了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机构,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同时,出台了《宁波市财产保险机构配合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建立交通事故调解联络员制度,由各财产保险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与交通事故调委会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提供必要的保险专业技术支持,配合宁波各级交通事故调委会做好交通事故调解工作。截至目前,全市累计成功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3.8万余起,交通事故的调解成功率从原先的95%提升到99.2%。此项工作得到了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一致肯定,被誉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处的“宁波解法”。2010年7月8日,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机制建设现场会在我市召开,进一步推广了我市这项工作经验。
三是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今年5月1日,《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实施,在公安交警部门设立了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并明确了救助基金筹集、垫付、管理等相关内容,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其中,保险机构将交强险保费收入比例的2%转入市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为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交通事故受害人垫付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提供主要的资金来源,为推进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和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是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保险。为有效应对电动自行车特别是超标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带来的一系列问题,2010年底,公安交警部门对全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了防盗备案登记工作,并在有条件的交警中队、交管站设立电动自行车上牌点,便于群众就近办理电动自行车牌证业务。在此基础上,保险机构针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事故风险大、出险后纠纷多的现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推出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对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大大提升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保障水平。
此外,公安交警部门与宁波保监局还积极探索建立机动车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机制,将交强险保险费与酒驾、闯红灯等重大违法交通行为相挂钩,守法者享受保费下浮,违法者多缴纳保费,通过科学合理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杠杆的经济调节作用,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引导驾驶人安全驾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当前,我市道路交通事业正处在转型发展期,对交警和保险部门来讲,有着更为广阔的合作发展前景。交警、保险双方将坚持以民意为导向,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作,不断拓宽合作渠道,完善合作机制,提升合作实效,创新推出更多有利于人民群众、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新措施、新办法,如进一步提高事故现场自撤率、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成功率、事故快速理赔效率等方面,最大限度将双方的合作成效惠及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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