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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各种病历资料
稿源: 东南商报   2011-09-01 07:01:24报料热线:81850000

  医患矛盾向来让人纠结,3年前宁波为了解开这个疙瘩,推出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被称为“宁波解法”。眼下,这个“宁波解法”有了升级版。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这是国内首件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的地方性法规。

  关于第三方调解机制

  调解医疗纠纷,医调会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终结

  医疗纠纷发生后,死磕是行不通的,得寻求解决办法。处于“官了”、“私了”、“官司了”之外的第三方人民调解机制是“宁波解法”的亮点之作。刚刚通过的条例中,对这个点的阐述更加详细。医疗纠纷发生后,除了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还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会)申请调解。

  医调会由医学、法律、保险等专业和具备调解能力的人员组成,并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也可以吸收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其他人士参与。

  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是不收取费用的。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医调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

  条例规定,医调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如有特殊情况,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条例还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在专用接待场所进行,双方各自确定不得超过5名代表参加。经调解达成协议,由医调会盖章后的调解协议书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关于医疗责任保险

  索赔1万元以上,保险机构应参与纠纷的协商处理

  之前“宁波解法”的核心是引入保险机制,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参加投保,项目包括医责险、财产险和火灾险等,遇到纠纷,医患双方都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在第一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提出建立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通过医疗机构缴纳、社会捐赠、政府补助等途径筹集,作为医疗责任保险金的补充。

  昨天,记者发现备受关注的“责任风险金”被取消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解释是,因为责任风险金会造成多重缴费。此外,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责任风险金并存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尚有待探索。

  但昨天通过的条例中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规定更加明确,比如除了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险之外,还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对索赔的程序也进一步细化,比如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的,保险机构应参与医疗纠纷的协商处理。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应当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关于病历资料的保护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各种病历资料

  病历是否保存完整、是否被篡改往往是纠纷发生时医患双方争论的焦点。在实际操作中,患方为搜集证据提出的复制病历资料等要求往往会被院方拒绝。刚通过的条例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提供病历资料,患者有权查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提供有关病历资料,不得隐匿或者拒绝,不得伪造、篡改或者违规销毁。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这一条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职责,同时保护患者对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

  此外,条例还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应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按规定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或启封。

  关于“医闹”

  针对停尸闹丧,民警有权责令移放遗体

  医疗纠纷往往会使矛盾升级,引发一系列严重纠纷,少数不理智的患者家属轻则在医院拉横幅、设灵堂、散发传单,重则聚众闹事,打砸医院,甚至伤害医务人员。

  果真“大闹大赔小闹小赔”?并非如此。以后“医闹”也要负法律责任了。针对聚众占据诊疗场所、停尸闹丧、阻碍医师依法执业等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条例也做了禁止性规定。遇到上述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医疗机构应报警,现场处置民警应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患方拒不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的,现场处置民警应责令移放,并依法处置。

  条例中规定,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侵害当事人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南商报记者 樊卓婧

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各种病历资料

稿源: 东南商报 2011-09-01 07:01:24

  医患矛盾向来让人纠结,3年前宁波为了解开这个疙瘩,推出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被称为“宁波解法”。眼下,这个“宁波解法”有了升级版。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这是国内首件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的地方性法规。

  关于第三方调解机制

  调解医疗纠纷,医调会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终结

  医疗纠纷发生后,死磕是行不通的,得寻求解决办法。处于“官了”、“私了”、“官司了”之外的第三方人民调解机制是“宁波解法”的亮点之作。刚刚通过的条例中,对这个点的阐述更加详细。医疗纠纷发生后,除了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还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会)申请调解。

  医调会由医学、法律、保险等专业和具备调解能力的人员组成,并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也可以吸收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其他人士参与。

  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是不收取费用的。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医调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

  条例规定,医调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如有特殊情况,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条例还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在专用接待场所进行,双方各自确定不得超过5名代表参加。经调解达成协议,由医调会盖章后的调解协议书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关于医疗责任保险

  索赔1万元以上,保险机构应参与纠纷的协商处理

  之前“宁波解法”的核心是引入保险机制,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参加投保,项目包括医责险、财产险和火灾险等,遇到纠纷,医患双方都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在第一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提出建立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通过医疗机构缴纳、社会捐赠、政府补助等途径筹集,作为医疗责任保险金的补充。

  昨天,记者发现备受关注的“责任风险金”被取消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解释是,因为责任风险金会造成多重缴费。此外,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责任风险金并存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尚有待探索。

  但昨天通过的条例中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规定更加明确,比如除了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险之外,还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对索赔的程序也进一步细化,比如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的,保险机构应参与医疗纠纷的协商处理。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应当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关于病历资料的保护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各种病历资料

  病历是否保存完整、是否被篡改往往是纠纷发生时医患双方争论的焦点。在实际操作中,患方为搜集证据提出的复制病历资料等要求往往会被院方拒绝。刚通过的条例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提供病历资料,患者有权查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提供有关病历资料,不得隐匿或者拒绝,不得伪造、篡改或者违规销毁。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这一条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职责,同时保护患者对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

  此外,条例还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应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按规定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或启封。

  关于“医闹”

  针对停尸闹丧,民警有权责令移放遗体

  医疗纠纷往往会使矛盾升级,引发一系列严重纠纷,少数不理智的患者家属轻则在医院拉横幅、设灵堂、散发传单,重则聚众闹事,打砸医院,甚至伤害医务人员。

  果真“大闹大赔小闹小赔”?并非如此。以后“医闹”也要负法律责任了。针对聚众占据诊疗场所、停尸闹丧、阻碍医师依法执业等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条例也做了禁止性规定。遇到上述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医疗机构应报警,现场处置民警应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患方拒不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的,现场处置民警应责令移放,并依法处置。

  条例中规定,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侵害当事人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南商报记者 樊卓婧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