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晚报读者maomao来邮提问:我今年28岁,前几天发现自己怀孕了,单位里前几个生孩子的女职工都被要求2个月就返回工作。不知生产的女职工都有些什么特殊保障?
我们来帮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8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所谓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的身体、生理特点以及哺育教育子女的需要,而采取的对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实行保护的法律制度。同时在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女职工在产期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女职工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记者 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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