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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寿险疑遭小偷退保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稿源: 东南商报   2011-09-06 07:36:35报料热线:81850000

  13年前,江北慈城的朱先生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今年他准备去领钱,却被保险公司告知他在7年前就已经退保了,并给付了退保金1万多元。

  这是怎么回事?惊诧之余朱先生想起家中曾被盗,怀疑是小偷冒领了退保金。但小偷怎么可以冒领呢?朱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将其告上法庭。昨日,海曙法院当庭判决此案。

  终身寿险遭“被退保”

  朱先生今年62岁。1998年2月中旬,他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老来福98终身寿险”。

  该险约定,他一次性支付保险费9380元,等到60周岁后,就可以从保险公司每年拿1200元,直至身故。

  支付保险费后,朱先生将保单当存单一样锁进抽屉,不再过问。随着时间推移,他和老伴渐渐淡忘了这事。

  今年年初,朱先生突然想起这个事情来,屈指一算,已经到了享受收益的时间了。但他却怎么也找不到保险合同,幸好当时的缴费凭证还在。

  朱先生想,保险合同反正在保险公司有留底,于是就拿着缴费凭证到保险公司,要求对方履行保险义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查询后答复他:“您已经退保了。”朱先生大吃一惊。

  疑被小偷冒领

  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在2004年7月,朱先生已经办理了退保手续,当时保险公司就收回了保单,并给付了退保金10365元。

  保险公司拿出了一份“退保申请书”和保单原件,退保申请书上有朱先生的签名。保单原件就是他在家里怎么都找不着的那份。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说,这份原件正是在当时朱先生退保时回收的。

  “我根本就没写过什么退保申请书,但保单怎么会在保险公司处?”朱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最终,他一拍脑门,想起了一件事。原来在2003年4月,他家里曾失窃过,被偷去不少东西。当时家中一片凌乱,他们只顾着计算财物损失,却没在意保单在或不在。

  朱先生猜测,保单很可能就是那时被小偷偷走的。估计是小偷冒领了退保金。

  保管不善还是审查不严?

  “保险公司连身份信息真假都不辨别,不核对,明显没有尽审查义务。”朱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9月2日,海曙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究竟是朱先生保管不善,还是保险公司审查不严?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辩。

  保险公司称,在2004年,由于技术条件限制,保险公司无法有效识别身份证的真伪。而伪造的签名,也只能证明有人冒领,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投保人保管保单不善,遗失后也没向保险公司挂失,这才是导致财产损失的缘由。

  “签名是假的,这一点经过司法鉴定后已经确认。而那张所谓的‘退保申请书’上,‘申请人’一栏是假签名,领款收据中,‘领款人’一栏根本就没有签名。保险公司凭一份保单加上这些假的东西就把钱退给别人了,这不是审查不严是什么?”朱先生激动了。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海曙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退保申请书”中签名并非原告朱先生所签,因此朱先生没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而保单中有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在办理退保手续时,已经查看了退保人提交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故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对退保人的身份情况进行了审查。

  此外,经法院审查,保险公司提供的退保申请书和领款收据上的日期也有前后矛盾,加之领款收据中亦无领款人签名,可见保险公司在办理退保手续时,未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

  昨天,海曙法院最终判决,双方之前签订的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公司应当依约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通讯员 李义山 东南商报记者 胡珊

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终身寿险疑遭小偷退保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稿源: 东南商报 2011-09-06 07:36:35

  13年前,江北慈城的朱先生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今年他准备去领钱,却被保险公司告知他在7年前就已经退保了,并给付了退保金1万多元。

  这是怎么回事?惊诧之余朱先生想起家中曾被盗,怀疑是小偷冒领了退保金。但小偷怎么可以冒领呢?朱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将其告上法庭。昨日,海曙法院当庭判决此案。

  终身寿险遭“被退保”

  朱先生今年62岁。1998年2月中旬,他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老来福98终身寿险”。

  该险约定,他一次性支付保险费9380元,等到60周岁后,就可以从保险公司每年拿1200元,直至身故。

  支付保险费后,朱先生将保单当存单一样锁进抽屉,不再过问。随着时间推移,他和老伴渐渐淡忘了这事。

  今年年初,朱先生突然想起这个事情来,屈指一算,已经到了享受收益的时间了。但他却怎么也找不到保险合同,幸好当时的缴费凭证还在。

  朱先生想,保险合同反正在保险公司有留底,于是就拿着缴费凭证到保险公司,要求对方履行保险义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查询后答复他:“您已经退保了。”朱先生大吃一惊。

  疑被小偷冒领

  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在2004年7月,朱先生已经办理了退保手续,当时保险公司就收回了保单,并给付了退保金10365元。

  保险公司拿出了一份“退保申请书”和保单原件,退保申请书上有朱先生的签名。保单原件就是他在家里怎么都找不着的那份。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说,这份原件正是在当时朱先生退保时回收的。

  “我根本就没写过什么退保申请书,但保单怎么会在保险公司处?”朱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最终,他一拍脑门,想起了一件事。原来在2003年4月,他家里曾失窃过,被偷去不少东西。当时家中一片凌乱,他们只顾着计算财物损失,却没在意保单在或不在。

  朱先生猜测,保单很可能就是那时被小偷偷走的。估计是小偷冒领了退保金。

  保管不善还是审查不严?

  “保险公司连身份信息真假都不辨别,不核对,明显没有尽审查义务。”朱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9月2日,海曙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究竟是朱先生保管不善,还是保险公司审查不严?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辩。

  保险公司称,在2004年,由于技术条件限制,保险公司无法有效识别身份证的真伪。而伪造的签名,也只能证明有人冒领,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投保人保管保单不善,遗失后也没向保险公司挂失,这才是导致财产损失的缘由。

  “签名是假的,这一点经过司法鉴定后已经确认。而那张所谓的‘退保申请书’上,‘申请人’一栏是假签名,领款收据中,‘领款人’一栏根本就没有签名。保险公司凭一份保单加上这些假的东西就把钱退给别人了,这不是审查不严是什么?”朱先生激动了。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海曙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退保申请书”中签名并非原告朱先生所签,因此朱先生没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而保单中有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在办理退保手续时,已经查看了退保人提交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故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对退保人的身份情况进行了审查。

  此外,经法院审查,保险公司提供的退保申请书和领款收据上的日期也有前后矛盾,加之领款收据中亦无领款人签名,可见保险公司在办理退保手续时,未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

  昨天,海曙法院最终判决,双方之前签订的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公司应当依约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通讯员 李义山 东南商报记者 胡珊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