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民生·城事
8月份工资收入9月份发放 适用新免税标准
稿源: 东南商报   2011-09-08 07:00:36报料热线:81850000

  “我们一向是这个月发上个月的薪水,也就是9月份发8月份的工资,那8月份工资是按新法缴税,还是按旧法?我到手4000元,应该缴多少税啊?”昨日,陈小姐打进商报热线咨询。

  本月起,个税起征点调整正式实行。最近,网上出现了“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的声音,不少工薪族犯起了迷糊。

  记者昨天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公告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12366税务咨询热线了解到,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也就是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7级税率表。

  以实际发放时间为准

  记者查阅8月份公开发布的《宁波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就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答记者问》,其中明确注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就是说,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而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这里,发放的时间节点是关键。

  9月发两次工资咋扣?

  对于近期部分企业出现8月工资9月初发、9月工资月底发的情况,税务部门也有了专门的说法。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提醒广大扣缴义务人,要学习并理解好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税款入库。

  上月工资迟发更划算

  显然,迟发工资更划算。以陈小姐为例,她8月份扣除三险一金后到手的薪金为4000元,如果在8月份发放,那么减除费用标准为2000元,她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75元。但这笔薪金是在9月份发放的,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了3500元,所以她只要缴纳15元,这样下来一下子能少缴160元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于新旧税法的衔接,国税总局还规定,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东南商报记者 周静

  相关链接

  个税起征点第三次调整

  据宁波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已按照法律修改程序先后多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2006年1月1日起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这次改革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提高的绝对额超过前两次调整的绝对额之和。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后,据初步测算,我市有约118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8月份工资收入9月份发放 适用新免税标准

稿源: 东南商报 2011-09-08 07:00:36

  “我们一向是这个月发上个月的薪水,也就是9月份发8月份的工资,那8月份工资是按新法缴税,还是按旧法?我到手4000元,应该缴多少税啊?”昨日,陈小姐打进商报热线咨询。

  本月起,个税起征点调整正式实行。最近,网上出现了“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的声音,不少工薪族犯起了迷糊。

  记者昨天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公告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12366税务咨询热线了解到,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也就是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7级税率表。

  以实际发放时间为准

  记者查阅8月份公开发布的《宁波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就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答记者问》,其中明确注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就是说,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而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这里,发放的时间节点是关键。

  9月发两次工资咋扣?

  对于近期部分企业出现8月工资9月初发、9月工资月底发的情况,税务部门也有了专门的说法。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提醒广大扣缴义务人,要学习并理解好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税款入库。

  上月工资迟发更划算

  显然,迟发工资更划算。以陈小姐为例,她8月份扣除三险一金后到手的薪金为4000元,如果在8月份发放,那么减除费用标准为2000元,她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75元。但这笔薪金是在9月份发放的,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了3500元,所以她只要缴纳15元,这样下来一下子能少缴160元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于新旧税法的衔接,国税总局还规定,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东南商报记者 周静

  相关链接

  个税起征点第三次调整

  据宁波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已按照法律修改程序先后多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2006年1月1日起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这次改革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提高的绝对额超过前两次调整的绝对额之和。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后,据初步测算,我市有约118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