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新闻网讯 因为在自己开设的超市中出售印有侵权图标的玩具,市民李某被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只有几十元成本的买卖,最终却让李某赔了数千元钱。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李某在河姆渡镇上经营着一家超市。2010年,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市公证处在该超市买到了2件印有“铠甲勇士”、“凯甲战士”等卡通形象的玩具,并以此作为侵权证据向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上述卡通形象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著作权作品属于相同或相似标识,已构成侵权。李某则解释称:“这些玩具是朋友送给我家小孩玩的,我把它放在超市里卖了。我只知道卖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会被查处,不知道卖侵犯著作权的商品也是不允许的。”
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商家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并能提供商品合法来源的,只需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此案中,李某出售的侵权玩具均属于‘三无产品’,李某既无法提供有效的进货凭证,也无法联系到生产厂家。由此,法院难以认定上述情形属于合法来源,李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索赔。”
记者了解到,在乡镇超市中,往往会发生类似的侵权案件。对此,法官特别提醒乡镇超市经营者,平时应注意索要发票等产品来源凭证,严把进货渠道关口,注意审查商品的合法性,以确保在出现权利争议时,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一旦出现侵权的情况,经营者虽不能避免侵权责任的认定,但基本可避免侵权索赔损失。(记者 陈周霄 通讯员 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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